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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刑事审判事业六十年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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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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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雨兼程 开拓进取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周年,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建院六十周年。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事业与新中国同生共长,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新时期,梳理回顾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历程,总结历史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历程

  回顾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历程,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六个时期: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是第一阶段,包括创建时期、曲折前进时期和严重破坏时期;改革开放至今是第二阶段,包括恢复重建时期、充实提高时期和改革与发展时期。

  (一)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

  1.创建时期(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

  最高人民法院与新中国同时诞生。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原华北人民法院的机构和人员为基础,1949年11月1日正式办公。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至1952年4月,各大行政区相继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至1953年,全国各地(西藏地区除外)都已建立省县两级人民法院。1950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划清了新旧法律和新旧司法制度的界限,明确了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审判工作制度,奠定了刑事审判制度的基础。1953、1956年先后召开的第二、三次全国司法会议指出,司法工作的思想性和政治性很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作风;必须切实依照法律制度和程序办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坚持“少杀长判政策”。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的体制、组织体系,规定了审判原则和工作制度。

  在人民法院创建时期,共审判560万件刑事案件。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遵循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圆满完成了对45名日本战犯的审判任务。

  2.曲折前进时期(1957年至1966年)

  1957年后,“反右”斗争扩大化。1958、1960年相继召开的第四、五次全国司法会议要求公检法联合办案,刑事诉讼程序遭到严重破坏。为纠正“左”的错误,各级法院贯彻中央“三少政策”,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力争“审案要调查,判案要讲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督促各地法院复查冤错案件的同时,坚持中央的“少杀政策”,改变1958年以来向最高人民法院用电报报核死刑案件的做法,规定从1962年起一律报送全部案卷,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1963年12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贯彻执行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执行法定制度程序。1965年12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司法会议全面贯彻依靠群众实行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促进法院工作革命化。各级法院积极依靠群众办案,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在曲折前进时期,共审判582万件刑事案件,并开展对战争罪犯和反革命罪犯、普通刑事罪犯的特赦工作。同期,西藏自治区各级法院也逐步建立,统一行使国家审判权。

  3.严重破坏时期(1966年5月至1976年)

  十年“文革”导致人民法院事业遭到严重破坏,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十年间,共判处刑事案件145万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0万件,普通刑事案件105万件。经“文革”后复查,反革命案件绝大部分属于错判,普通刑事案件约有10%属于错判。

  1975年10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江华率先批判“砸烂公检法”口号。各级法院努力恢复刑事审判程序制度,防止冤错案件发生。尽管当时的刑事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破坏,但广大审判人员不计个人安危,坚持实事求是,避免错判无辜。

  (二)改革开放至今

  1.恢复重建时期(1977年至1989年)

  “文革”结束后,人民法院全面拨乱反正,整顿和恢复审判工作。1978年1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部署全面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至1981年底,共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120万件,改判纠正冤假错案30.1万件。至1983年,复查纠正工作基本完成。1980年11月至198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取得圆满成功。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82年新宪法,重新肯定了人民法院的地位、体制、工作原则和制度,刑事审判事业重新步入正轨。1981年11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至1986年底,各级法院在“严打”斗争中共审判刑事案件140万件。1982至1989年,各级法院共审判经济犯罪案件45.2万件。80年代后,为应对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局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逐步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84年10月,上海长宁区法院建立全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此后,少年法庭的建立由个别省市扩展到全国范围。少年审判制度改革随后逐步展开。

  2.充实提高时期(1989年至1997年)

  党的“十三大”提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人民法院建设进入充实提高时期。1996年和1997年分别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则。1996年刑事诉讼法吸纳人民法院前期改革成果,确立了“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同时,增设简易程序,完善第二审案件的庭审方式,改革死刑的执行场所与执行方法等,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很大提高。

  1997年9月,第四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部署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要求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严打击经济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3.改革与发展时期(1998年至今)

  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倡导“推进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紧扣中央司法改革进程,以改革为主旋律,先后于1999、2005和2009年颁布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推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等多项重大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措施。前两个改革纲要已基本落实完成。[page]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下放26年的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全面要求。2008年10月,王胜俊院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彰显了刑事审判工作在新时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中央司法改革总体部署下,刑事审判事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二、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的经验研究

  六十年风雨兼程,六十年开拓进取。在挫折与发展共存、探索与改革并进的六十年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事业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经验是法律的生命。各级法院应当始终坚持并且丰富和完善这些宝贵的经验,推进刑事审判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是总结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发展历程得出的重要经验,也是新时期刑事审判工作必须贯彻的指导思想。刑事审判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为更好地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刑事审判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应当在党的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争取各方面的关心支持。

  刑事审判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国初期,刑事审判主要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单行法律。尽管目前刑事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善,但政策的指导性仍十分重要。在总结1983、1996年“严打”经验的基础上,2001年开展“严打”整治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适度、严之有效”等“严打”工作要求,保证了“严打”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使“严打”更加法治化、规范化。2005年12月,中央适时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这一要求,200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审理刑事案件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坚持审时度势,注重实际效果。刑事政策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灵魂。实践证明,认真贯彻执行刑事政策,将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有机结合,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刑事审判必须始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自觉服务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发展大局。六十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3358万件,其中刑事一审案件2685万件,判决生效罪犯2703万人。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全国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070万件,占建国以来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61.64%。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积极配合中央部署开展“打黑除恶”、“扫黄打非”等专项斗争;积极配合中央反腐工作,办理大量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和各类经济犯罪,为改革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刑事审判应当体现人民司法的人民性。王胜俊院长指出,“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民的选择。”刑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的新要求、新期待。司法的群众路线发端于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从早期依靠群众办案,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人民群众一直在刑事审判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刑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司法为民,践行司法为民,坚持公正、高效、文明和廉洁司法。

  (三)严格依法办事,遵循司法规律

  社会主义刑事审判事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遵循司法规律。

  刑事审判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刑事法律,始终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这是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教训得出的深刻结论。“文革”十年,宪法和法律权威荡然无存,造成大批冤假错案。改革开放后,刑事审判事业之所以能够重新步入正轨并发展完善,就在于毫不动摇地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严格遵守宪法和刑事法律。

  刑事审判工作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敢于排除一切干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审判既要准确及时有力地惩罚犯罪,又要切实防止出现“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倾向,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面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

  (四)大力推进改革,以改革促发展

  改革创新是刑事审判制度不断发展的强大动力,必须持续推进刑事司法改革。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刑事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先后推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以及量刑规范化改革等多项重大举措,极大地提升了刑事审判整体水平。尤其是正在全国法院开展试点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改革了量刑方法,统一了量刑步骤,完善了量刑程序,在司法领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从国情出发,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坚持与时俱进,抓住时机积极推进;坚持统筹兼顾,有条不紊逐步展开;坚持依法推进,遵循司法规律;坚持群众路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在新时期,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总体改革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二审程序改革和刑事证据制度等重大改革措施,不断完善刑事审判制度。

  (五)加强基层建设和队伍建设,促进刑事审判全面发展

  我国有3000多个基层法院,10023个人民法庭,全国法院80%以上的案件、法院干警集中在基层,刑事审判难点热点问题也常常发生在基层,因此,基层建设是重中之重,必须高度重视。目前,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经费困难、物质保障不力的局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基层法院建设应当内外并举多头努力,既要注重从法院内部挖掘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又要发挥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作用,把更多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努力实现基层稳、全局安的工作目标。[page]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确保队伍建设取得实效。据统计,截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有近两万名刑事审判人员,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7.67%,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946人。作为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队伍建设必须常抓不懈。刑事法官队伍建设应当围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司法。刑事法官队伍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司法能力;加强审判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公正廉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提高精神风貌;深化制度建设,完善管理、考评和责任制度,并且加强各项保障措施。

  六十年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刑事审判制度仍然面临不少难以适应形势需要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必须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大力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积极稳妥地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刑事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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