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证人“发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2 10:51
人浏览

  一个周末的晚上,我和同事相聚于一大排档,谈笑间,听到邻桌一客人谈到检察院时颇有微词。这位客人引起了我的注意,觉得似曾相识。噢!原来他是我们曾经询问过的一位证人赵某,询问赵某的一些情景顿时在脑海里浮现出来了。

  那是在2005年,我们负责侦查一起挪用公款大案,已经查清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挪用公款的基本犯罪事实,但是,600多万元的公款去向尚未查清。为了尽快给案发单位挽回损失,我们费尽心机,搜集有关公款去向的信息。

  一天,有人向办案组反映,李某曾经交给同事赵某一笔10万元款项,并且赵某过去经济状况不佳,近期花销较大。侦查人员立即警觉起来,认为赵某使用的可能是公款。当天下午,赵某被通知到检察院接受询问。

  我在看守所结束对李某的讯问时,已是月朗星稀。回到单位,听到询问室不断传来吵闹声。我急忙来到询问室,看到赵某正在高声叫嚷:“为啥不让我看工作证?为啥把我通知来几个小时啥也不问?为啥让我自己写东西?”虽然办案的侦查人员耐心地给他讲法律、讲政策,赵某仍然高声嚷个不停。

  听了一阵后,我明白了事情原委:原来,侦查人员没有事先向赵某出示证件和告知证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工作中出现了纰漏,导致颇有法律头脑的赵某向我们“发难”。

  我为侦查人员的工作失误向他表达了歉意,并向他告知了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赵某仍然喋喋不休:“我也不是不讲理,你们虽然没有向我出示工作证,但是在检察院询问我的,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我也不再说了。”赵某的态度总算有所转变,心情较为平静了一些。

  赵某看过《证人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后,突然又嚷起来:“我看过告知书了,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节目,我也经常看,我不是不懂法,我是证人,为啥要我亲笔书写东西?”我指出,要证人书写证词是有法律规定的,并无不妥,更不违法。赵某根本不相信,以为我是在袒护自己的同事,态度又转为强硬,要我们拿出法律依据,并扬言,若不拿出法律依据就要控告我们。

  见此情形,我让他看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的条文,但没有让赵某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赵某看后说:“那是对犯罪嫌疑人才适用的,我是证人。”这时,我才把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的规定给赵某读,赵某看后,不再高声叫嚷了。但是,我看出来他并没有真正地“心悦诚服”。

  尽管赵某勉强被说服了,也如实提供了证言,但是,我的内心却久久不能平静。这次证人“发难”,使我真正地体会到,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办案是多么重要,不仅关乎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更关乎公平正义能否得到实现。有多少案件是因为取证瑕疵导致事实无法认定而功亏一篑。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不能是简单的挂在口头上的一句话,而是要真正地落实到办案实践中。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