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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罪有坚实的民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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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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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关注全国两会系列评论之十二

  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建议全国人大将“欠薪罪”写入《刑法》,明确对欠薪逃匿等恶劣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恶意欠薪入罪”的议题,引发两会代表委员的激辩。

  “恶意欠薪罪”可能写进《刑法》吗?它能有效防止恶意欠薪吗?

  首先,要看恶意欠薪是不是单纯的民事纠纷。民法专家梁慧星反对欠薪入罪,建议从民事立法的角度,加强保护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劳动者的工资可作为特殊债权处理,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将诉讼时效延长至10年;同时比照贷款利率实行法定强制利息。

  对解决恶意欠薪问题,上述这些民事立法措施只能是隔靴搔痒。针对不少黑心老板恶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些民事保障措施,无法保障劳动者拿回工资。老板都找不到,遑论起诉。因为到目前为止,恶意欠薪仅被视为民事纠纷,最多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一旦恶意欠薪入罪,则可由公安机关处置,避免了公民自力主张权利时,可能引发的暴力行为。

  从现实看,恶意欠薪问题,已不仅仅是劳资间的民事经济纠纷,而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被拖欠薪酬者,往往是弱势群体,一些人被迫采取过激手段讨薪,比如跳楼、围堵干道等。既然问题超越了民事层面,当然需要将恶意欠薪作为犯罪打击。

  其次,恶意欠薪入罪,不是欠债入罪,二者有本质区别。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表示:增加“欠薪罪”与国际人权公约相违背,“从国际法角度讲,必须保证所有人不因欠款而监禁”。的确,我国政府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十一条为: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

  但是,这里的“无力履行约定义务”(inability to fulfil a contractual obligation),是指还不起债,而不是有能力不还债。还不起债,只是个人的财产问题,一个穷人不能因还不起债,就被定为犯罪,该规定的本意是保护穷人的尊严。但黑心老板恶意逃债,有极大的恶意和社会危害性,与该公约宗旨相悖。

  当然,不能指望恶意欠薪入罪之后,就万事大吉。劳动者工资被拖欠,之所以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有深层的制度性原因,包括城乡两元制度下的农民工务工困境,劳动保障制度与现实的脱节,现代商业信用机制的缺失……这些都不是一条《刑法》法条所能解决的。

  一方面,这些深层次的制度问题短时间内很难解决;另一方面,现实中恶意欠薪经常性地引发群体事件。刑事立法打击恶意欠薪,能震慑无良老板,向劳动者提供公权救济,也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有着当然的紧迫性、正当性和社会民意基础。一旦对“恶意欠薪”做出具体界定,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欠薪行为,立法的技术问题,完全可以解决。

  尽管不是所有的社会问题,都能靠《刑法》定罪解决,但通过刑事立法打击社会危害极大的问题,仍是可行选择。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已经有了7个修正案。其中将一系列被公众深恶痛绝的违法行为列为犯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侵犯个人信息罪……这些都是立法者积极回应民意的体现。与这些犯罪相比,恶意欠薪入罪的民意基础同样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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