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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中我们能指望某些局长知道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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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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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20时30分,河南省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25名矿工遇难。3月16日中午,记者在新密市矿难现场找到了新密市安监局局长王瑞林,问了他10多个关于矿难的问题,其中10个他大都表示“不知道”。

  矿难发生的时间不知道、救援队负责人不知道、遇难者何时升井不知道、违法生产情况不知道……这竟然是当地安监部门负责人的回答。其实,这只是一件看起来不合逻辑却又最为合情合理的事情:说不合逻辑,是因为堂堂当地安监部门的官员,竟然对属下的煤矿安全生产一问三不知,实在令人大跌眼镜;说合情合理,是因为正是有了安监部门的玩忽职守,对本职工作如闻天书,才有了矿难频发的悲怆事实。

  新密矿难,25人死亡!数字已经麻木,生命却犹温热。在那些接二连三的矿难里,我们一次次看到了救援小组的火速奔波、领导干部的事后问责,有道歉、有免职,却独独不见人为性矿难的减少——这难免令公众疑惑:为什么事故后的所谓积极姿态就不能转化为事故前的有效预防?为什么所谓领导责任偏偏要等到人命关天之后再出来忏悔道歉?为什么所谓严惩性的问责力度就是警醒不了一座又一座的矿山监管?

  在纷繁复杂的机制体制答案背后,说白了其实就只是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地方安监部门拿矿工的生命当做自己的生命了吗?出事情了,能封口则封口、能贴钱则贴钱,反正没有摆平不了的利益关系,官煤勾结、监管渎职,才有了永远关也关不停的违法违规煤矿,才有了底气十足的违法违规老板,才有了疲于救火的国家安监部门。

  太阳底下无新事,太阳底下更无新的矿难。每一次矿难都暴露出“新问题”,但这些新问题总而言之,多是人祸、而非天灾——还是监管不力、甚至是监管不作为的老问题。警钟敲而不响,教训惨而不深,大不了就是丢官道歉,相较于权力寻租之非法得利,渎职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再说,全国煤矿千千万,只要抱有侥幸心理,出事的就未必是自己下辖的那一家。在恨不能将见死不救归入刑法的当下,负有安监职责的公权部门却每每在人命消殒后全然而退,甚至成为救治得力的先进典型,这实在是诡异的场景。

  法理而言,我国《刑法》中对于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显得过于疲软,比如《刑法》第131-139条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七年,而执行中还可能减缓或保外,很难起到震慑作用;至于安监的刑事责任,更是遥不可及。好在今年2月28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涉及矿难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加大了处罚力度——所谓乱世用重典,对涉及人祸的矿难,不管何方责任,若不能罪罚相当,面对矿难,我们还能指望某些局长知道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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