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贼是正当防卫
造成损害不担责
追赶小偷致其摔死
被判3年缓刑
见义勇为是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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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赶小偷致其摔死 见义勇为被判刑
冯小强、冯高明、曹天均在洛阳市洛龙区一家货运部上班。2009年4月27日上午,三人正干活时,冯小强突然发现一名男青年正准备将他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
“小偷,快追!”冯小强大喊,冯高明、曹天闻讯而来,合骑货运部的一辆摩托车继续追去。
冯高明负责驾驶,追至开元大道一电线杆处时,两人追上该男子并喝令对方停车。但男青年置之不理,继续高速驾车前行。曹天当即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男青年抡过去。
男青年侧身躲避,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当天下午,曹天投案自首,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当年7月,检察院提起公诉。
进入公诉程序后,死者范某的父母对曹天、冯小强、冯高明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各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曹天三人共同赔偿范某家属2.5万元。
一审法官认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摩托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曹天自首并积极赔偿,从轻判处其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引起轩然大波,除个别支持者,更多的网友对一审判决表示不解。
圆桌嘉宾
韩嘉毅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崔保国
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常铮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圆桌话题一
曹天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犯罪?法院一审判决是否合适?
皮带岂能致人死亡 法院判决违背法律
崔保国:我认为本案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一个荒唐的判决,见义勇为的曹天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刑法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
本案中,曹天追小偷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在追小偷的过程中,他抽出皮带向小偷抡去,是情急之下想出来的一个办法,目的是想抓住小偷。
作为正常人的常识,用皮带抽打小偷是不会导致小偷死亡的,所以曹天怎么能预见到用皮带抽打小偷可能导致其死亡呢?
比如说,有人拿个筐绊小偷,导致小偷摔死,这是意外。再比如,追赶者对小偷大喊一声,恰好小偷有心脏病,这时病发,死了,同样是一个意外,不能追究追赶者的责任。
因此,小偷由于躲避抽打而车翻人亡,纯粹是个意外事件,小偷的死与曹天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曹天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意外事件,结果只能由死亡者自己承担。
小偷死亡属于意外 见义勇为者未犯罪
常铮:我也认为该案中小偷的死亡是个意外,见义勇为者不构成犯罪,不应该被判刑。
曹天在追击小偷的过程中,是不可能预见到用皮带抽他一下就能导致小偷死亡的,以当时的紧急状况和条件,要逮住小偷只能采取制服措施,那时对小偷进行说服教育和感化都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用的。
在那种情况下,曹天没有《刑法》上所说的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其导致小偷意外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无法定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不合适
常铮:《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讲究因果关系,即由于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行为和死亡结果间有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小偷的死亡是由于其侧身躲避皮带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并不是被皮带抽打而死,因此是意外死亡,不应该追究见义勇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如此判决既不符合法律的立法意图,也不符合道德规范,立法上肯定是鼓励大家见义勇为的,但如果正常的见义勇为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以后谁还敢这样做啊。
抓小偷是正当防卫
造成损害不担刑责
韩嘉毅:我认为曹天的行为既是见义勇为,也是正当防卫,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
本案中,曹天朋友的摩托车被偷,也就是财产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曹天为了替朋友追回摩托车将皮带抡向小偷,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对小偷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按照上述规定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小偷意外死亡,只能自己负责。
不能因为小偷死亡
就推定要有人负责
韩嘉毅:法院不能从客观上看到小偷死亡的结果,就认为得要有人负责,就推断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从而判决见义勇为人有罪,这是不合法的推断,法官更要具体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注意义务。
法律和道德是相互补充的,见义勇为是一个道德评判标准,立法和司法也应该遵循这个标准,避免做好事被判刑,那样大家都不会做了,道德标准就会变了。
法条链接
《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圆桌话题二
见义勇为抓嫌犯,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担刑责?
见义勇为是否担刑责
要看手段暴力与否
崔保国:如果见义勇为者在抓小偷的过程中采用了过度暴力的手段,而且还导致小偷受重伤或者死亡,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
以本案为例,假如见义勇为者当时不是用皮带抡小偷,而是拿一根铁棍子朝小偷头部打,或者用刀子刺向小偷胸部,造成小偷重伤或者死亡,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page]
因为按照常理,一般人都知道用铁棍子朝一个人的头部打,或者用刀子刺人,是很容易置其于死地的,因此这样抓小偷就已经超出了限度,是采用过度暴力的手段了。
抓小偷防卫过当 要承担刑事责任
韩嘉毅: 我记得有一段时间,在广东摩托车失窃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失主或见义勇为者在追赶偷盗摩托车的小偷的过程中,会用一根大棍子伸进行驶中的摩托车,想别住车,从而使小偷摔倒而被抓。
我认为用棍子别车的手段就挺危险,极有可能导致车毁人亡,因此可能涉嫌防卫过当了。
所谓防卫过当就是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体两个条件:一是抓小偷的人行为过限,二是造成结果过限。
所谓行为过限就是制止小偷的手段太暴力,比如使用铁棍、刀子等。所谓结果过限就是造成小偷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如果这两种情况同时存在,那么抓小偷的人就构成防卫过当,按照《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两种情况必须严格把握,否则稍不留神见义勇为者就可能被判刑,就没人再敢抓小偷了,这是与鼓励见义勇为的道德行为规范相违背的,也不符合立法意图。
圆桌话题三
见义勇为者将嫌疑人打伤,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见义勇为不担刑责 就不用赔偿
韩嘉毅:如果在抓小偷的过程中意外将小偷打伤或者致其死亡,只要行为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没有触犯《刑法》,就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没有民事赔偿责任。
小偷受伤只能自己承担后果,即“打了白打”。
追捕小偷并非侵权 不用赔偿
常铮: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要有侵权行为,比如双方因债务纠纷或者琐事产生矛盾,从而发生口角、互殴等行为,这时如果发生伤害就是侵权,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抓捕小偷是一种防止他人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主观目的是抢回财产,不是故意伤害,这时所采取的“侵害”手段只要没有超过限度,不在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内,也就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以行为人负有刑事责任为前提的,是附带的民事赔偿,而不是在不构成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单独进行的民事赔偿。本版撰文/杨京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