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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刑法修订:适当合理果断削减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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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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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话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要求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前不久,中央政法委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就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修改相关法律进行了讨论。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要求,司法机关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推动刑法相关内容的修改。

  在法治实践中,一些地方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从法制建设层面,尤其是在修改刑法时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值得探讨。

  主持人:王比学欧甸丘

  嘉宾:龚佳禾(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秉志(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刘明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青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1 适当、合理、果断削减死刑罪名

  【相关背景】 1979年我国第一次公布的刑法中规定了28种死刑罪名。之后,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立法上死刑罪名数量不断增加。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多达72种。1997年刑法修订时,基于当时的社会犯罪状况等方面的考虑,保留了68种死刑罪名,后经司法解释修订有关罪名调整为67种。

  主持人:死刑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刑法修订中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在刑法中削减死刑罪名。您对此怎么看?

  赵秉志:我认为,在刑法修订中,应适当、合理、果断地减少死刑罪名。适当,是指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特别是死刑的存在在我国还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情况下,应当适度地削减死刑罪名,而不能废除死刑;合理,是指死刑罪名的削减应当主要针对那些长期以来适用较少、设置死刑不合理的罪名;果断,是指根据死刑发展的全球趋势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我国在死刑罪名的削减上应当果断行动,不能犹豫不决。

  主持人:具体说,您认为哪些犯罪的死刑可以考虑废除?

  赵秉志:当前,应当主要考虑废止非暴力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的死刑,并着重废除以下几类犯罪的死刑:一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二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表明不适合规定死刑的犯罪,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三是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来解决死刑适用问题的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张青松:我认为应当取消贪污贿赂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的死刑。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政治前途已丧失殆尽。金融诈骗犯罪侵犯的对象是金融秩序,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财产,以剥夺生命的方式惩罚侵占财产的犯罪行为,过于严苛。而且,对一般诈骗罪的刑罚已经取消了死刑,如果保留对金融诈骗犯罪刑罚中的死刑,则有失公平。

  2 无期刑减为有期刑不应低于20年

  【案件回放】 2006年,38岁的云南人兰琴因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后,成都女子监狱认为兰琴在服刑期间能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是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将其无期徒刑改为19年6个月有期徒刑。2009年8月24日,法院采纳了监狱的减刑建议。兰琴被减刑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

  主持人:有学者认为当前刑法中的有期徒刑刑期过短,不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而提出延长有期徒刑的刑期。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将有期徒刑的刑期普遍延长,即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由15年延长至20—25年;二是主张将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规定为20年。您的观点是?

  赵秉志:我更倾向于后一种主张。有资料显示,被执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很少再犯罪。普遍延长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利于罪责刑相适应,也不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将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可以有效改变刑法中存在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现象,进而有利于减少死刑的适用。

  主持人:现在的死缓两年以后就可以改为无期徒刑,还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法律并未规定减刑之后实际执行有期徒刑的期限最低不能低于多少年。刑法修订是否应该明确最低期限?

  刘明祥:是的。举个例子,有个人被判了死缓,两年后,可以转为无期徒刑,以后经过减刑还可减为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还可以继续减刑。从理论上讲,有可能此人最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超过10年。因此,我认为无论是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还是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都必须明确规定刑罚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不应低于20年。

  3 取消贪污贿赂罪的数额规定

  【案件回放】 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副司长郭京毅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郭京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查,郭京毅在任职期间,先后以明显低价购房获利、收受银行卡、为亲属减免学费等方式收受贿赂334万余元。此外,郭京毅还对某公司违规使用外汇问题进行检查事项上和在北京某公司设立外资公司报送外经贸部审批事项上,为两公司提供帮助,分别收受387万余元。

  主持人: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明确,贪污罪、受贿罪起刑点为2000元。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起刑点调整为5000元。实践中,有人觉得5000元的起刑点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主张上调贪污贿赂罪5000元的起刑点,您怎么看?

  张青松:我认为5000元的起刑点应当保持不变。现阶段腐败犯罪仍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贪污贿赂犯罪显然是现阶段应当从严打击的犯罪之一。

  赵秉志:为了有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贪污贿赂罪的定罪标准,可以考虑取消数额的规定,并从两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在依据上,将贪污贿赂的数额和情节作为确定法定刑的标准;二是在幅度上,设置三个法定刑幅度,即依照数额是否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情节是否较重、严重、特别严重设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在各个法定刑幅度内规定财产刑。至于数额或者情节的具体标准,既可由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样既可防止法官个人的主观擅断,又可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进行调整。[page]

  刘明祥:国家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在刑法中规定贪污贿赂罪的数额的话,随着经济发展,刑法就得不断地修改。

  4 从重处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累犯

  【案件回放】 今年5月21日,重庆高院对文强案二审宣判,驳回文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1996年至2009年期间,文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就业安置、承揽工程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周晓亚收受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内的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今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院一审文强案,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主持人:全国不少地方都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行动,这为我国治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何从刑法上完善相关立法?

  赵秉志:第一,适当扩大累犯的范围,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累犯这一特殊累犯。这样既可以依照累犯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累犯从重处罚,又可以依照累犯的规定不对其适用缓刑,从而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第二,增加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剥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能力,防止其继续犯罪。第三,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尤其要考虑突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特征,同时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反腐败相结合,提高打击的效果。

  5 将刑事和解纳入刑法规范

  【案件回放】 2009年7月8日,湖南茶陵人池某因生意纠葛与邓某发生冲突,池某将邓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茶陵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和解。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池某赔偿邓某医药费人民币6000元。

  经检察院审查,犯罪嫌疑人池某触犯了刑法规定,但池某是初犯、偶犯,且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今年4月15日,检察院宣布对池某不起诉。

  主持人:刑事和解作为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探索,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作为刑法处罚的一种方式,在刑法中无明文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地方试点更多的是根据刑事政策或地方部门规范性文件。请问,刑法修改时是否应加入刑事和解的内容?

  龚佳禾:刑事和解作为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探索,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湖南省检察机关自2007年以来,共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6000余件。三年的实践证明,适用刑事和解处理案件,放宽对刑事加害人的处罚,使刑事加害人与相应的被害人从尖锐的矛盾对立中达成谅解,加害人认罪悔过,被害人获得精神和物质补偿,在消弭矛盾冲突、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保护被害人利益、教育感化加害人和节约诉讼资源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建议在修订刑法时增加一条:“犯罪行为人以悔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是刑事和解。犯罪后当事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的,对犯罪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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