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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悔婚引发一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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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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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时男方付女方礼金及衣服折款,双方同居后,女方发现男方身体患有隐疾,一怒之下回娘家居住。男方起诉要求返还礼金等,法院判决衣服折款2000元亦属彩礼。10月22日,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任某及其父母返还原告邱某彩礼2.7万元。

2008年年底,邱某与任某订婚并开始同居。订婚时,邱某给付任某及其父母礼金2.5万元、衣服折款2000元。因任某发现邱某患有隐疾,便离开邱家住回娘家。邱某再三催促,任某就是不回他家。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任家返还礼金及衣服折款等共计2.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但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及原告的经济能力等条件,2000元对农村家庭而言不属小额,应列为彩礼。原告邱某与被告任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小孩,被告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方存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全部返还其所得彩礼共计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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