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定义、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3 07:14
人浏览

刑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定义、逮捕、拘留、押解人犯以及值勤、巡逻、处理治安案件等警务时,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主要包括警棍、警笛、手铐、警绳等。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或者非法生产、买卖的数量较大的;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购买拒不听从的;影响恶劣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条件,不具有严重情节的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条规定,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进行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的犯罪及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犯本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