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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定义、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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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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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公众场合,如果发生在非公众场合,不构成本罪。所谓“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侮辱国旗、国徽的故意,如果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国旗、国徽被焚烧等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所谓“焚烧”,是指放火燃烧国旗、国徽的行为;“毁损”,是指撕毁、砸毁或者以其他破坏方法使国旗、国徽遭到毁坏、损坏的行为;“涂划”,是指用笔墨、颜料等在国旗、国徽上涂画的行为;“玷污”,是指用唾沫、粪便等玷污国旗、国徽的行为;“践踏”,是指将国旗、国徽放在脚下、车轮下等处进行踩踏、碾压的行为。侮辱国旗、国徽的具体行为不只上述五种,所以本条还规定了“等方式”,以包括复杂的实际情况。只要实施了任何一种侮辱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根据本条规定,对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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