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定义、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3 07:30
人浏览

审查起诉的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本条将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也规定为本罪的主体,主要是为了维护拘留所、看守所的秩序以及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权威和严肃性。对于被非法关押的人脱逃的,不构成本罪。所谓“脱逃”,是指行为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的行为。主要是指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逃跑,也包括在押解途中逃跑。根据本款规定,犯脱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这里的“劫夺”,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将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押解控制中夺走的行为。劫夺行为,有的针对押解人员实施,有的针对押解的车辆、船只等实施,只要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劫夺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夺的对象不是正在押解途中的,不构成本罪。如劫夺监狱、看守所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般要聚众持械进行才可能完成,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犯罪。根据本款规定,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劫夺重刑犯或者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多人进行劫夺或者劫夺多人的;持械劫夺的;社会影响恶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