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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义、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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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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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处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4)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对于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大”是指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上述所列数量标准的。

  本条第二款是对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造毒品所需原料或配剂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他人所需要的原料及配剂是用于制造毒品,但仍然向其提供这种物品的。“提供”是指采用出售、赠送,以物易物等方法将制造毒品所需的原料和配剂交给毒品制造者的行为。“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是指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第三款是对单位有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和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上述物品的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指单位进行非法运输、携带制造毒品所需的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造毒品所需的物品;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造毒品所需的物品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和具体执行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是指单位实施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关于制造毒品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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