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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义、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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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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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是指行为人明知某药品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走私毒品、贩卖毒品的人提供该药品的行为和以获取金钱财物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该药品的行为。这种行为与贩毒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危害后果完全一样。因此,本款规定对这种行为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虽向他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的,不能适用本款规定,而应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本条第二款是对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犯本条第一款规定之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本单位非法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他直接参与单位非法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活动的人员,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根据本款规定,单位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并同时对该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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