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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3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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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证据能够有效证明案件事实但却具有轻微不合法性,各种主体在运用时往往陷入两难境地。本文对刑事瑕疵证据进行界定,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研究,对瑕疵证据的转化进行制度设计,以期这类证据在实践中得到正确运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瑕疵证据;证据转化

  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将证据分为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合法证据采用,非法证据排除。但是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间存在着一个“灰色地带”—形形色色轻微违法的“瑕疵”证据。瑕疵证据并不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但瑕疵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不时被各种主体加以使用,且这种表述在某种程度上更能揭示这一类证据的基本内涵。瑕疵证据在学理上的空白使其处于尴尬境地,实践中要么将其等同于非法证据加以排除,不能发挥瑕疵证据应有的证明作用;要么对其“瑕疵”视而不见,将其等同于合法证据加以采用,违背法律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本文试对瑕疵证据进行分析,探讨这类证据在学理中的定位,希望能对实践中这类证据的正确运用起到一些作用。

  一、瑕疵证据的界定

  依《辞海》解释,瑕,原意指玉上的赤色斑点,即指玉的疵病,亦比喻事物的缺点、毛病或人的过失;疵,一般指小毛病,亦比喻人的缺点和过失。瑕疵二字合在一起,喻指过失或微小的缺点。用于修饰证据,意指该用于指控犯罪的证据因不合于证据法的规定而存在一定缺陷,也可称之为一种“问题”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作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事实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广义的瑕疵证据是指事实本身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中的某一或某几个方面存在瑕疵缺陷,也就是说证据或者在内容上存在缺陷、或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缺陷、或者在收集程序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狭义的瑕疵证据是指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但在合法性要件方面存在瑕疵的证据。具体而言仅指在收集和提供的程序或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的证据。本文在此所要探讨的仅限于狭义上的瑕疵证据,即指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一切违法的方法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

  瑕疵证据作为证据的一个类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送达等方面的无效情形,例如,《拘传证》、《传唤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欠缺形式要件时,当事人仍然到场的,视为当事人同意该有瑕疵的法律文书的效力,该瑕疵证据取得确定效力。

  5.真实性调查。在案件涉及国家、社会和集体的重大公共利益及重大安全利益时,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可以对这类案件中存在的瑕疵证据经过全面调查确定其内容的真实性,通过这种方式使瑕疵证据得到转化。但考虑到在调查中侦查部门权利滥用的可能性,对这类情况应当严格控制,只有在符合涉及国家、社会和集体重大公共利益及重大安全利益的条件下才能使用。

  瑕疵证据转化的适用主体

  在我国,瑕疵证据的转化应当由检察机关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和第13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有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的权力,有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义务。检查机关本身就担负着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责任,由其对侦查活动中产生的瑕疵证据进行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转化或者自行转化是最合适的。而瑕疵证据转化成功与否的审查判断,则由审判机关进行。审判机关认为该瑕疵证据已经转化为了合法证据,则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发挥与合法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的刑事诉讼价值平衡一直都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我国目前法律体系还不完备,法制建设还在进行中,有许多规则和制度都还未确立。本文提出瑕疵证据的概念,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区别开来,对于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使人们对非法证据有更清晰的认识。同时,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区别对待,通过对瑕疵证据的转化使其成为合法证据,发挥其证明案件应有的作用,对于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体系也大有好处。

  【注释】

  [1]参见黄朝义:《刑事证据法研究》,台湾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47页。

  [2]参见陈瑞华:《大陆法中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三个法律文本的考察》,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3]参见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犯页。

  [4]参见宋英辉、杨光:《日本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载《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0页。

  [5]汤啸天:《试论检察机关知晓非法取证信息后的处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2期。

  [6]参见戴泽军:《证据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6页。

  [7]施燕华:《论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转化》,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1页。

  [8]参见前注[7],施燕华文,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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