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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刑事附带民诉原告代理人意见判处重罪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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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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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李某某(男,1991年1月26日生)系江苏省某市第26中学高三年级学生。2008年11月11日23时许,李某某应赵某、崔某之约与彭某某聚众斗殴。在殴斗现场,李某某被彭某某(男,1991年5月11日生)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腹部,致使胃肠破裂,下腔静脉贯通。后被他人送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急救,因抢救无效死亡。

  被害人李某某的父母委托高冬竹律师代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庭审中,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彭某某犯死刑)。同时判处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父母各项经济损失计451058.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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