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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过路费案进展:检方撤诉法官被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3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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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进展:法官被免职,检察院撤诉!

  河南368万过路费案在一浪接一浪的质疑声中有了最新进展:2011年1月16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时建锋一案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主审法官娄彦伟助理审判员职务被免,调离审判岗位,平顶山市中院刑一庭庭长侯晓宏被免职。鉴于时军锋(时建锋之弟)向公安机关投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此案撤回起诉,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著名维权律师上书最高法院:该案法律依据失效

  著名律师周泽向最高法院以及全国人大递交公民建议书,要求对该司法解释予以修改或废止。周泽认为,“天价过路费诈骗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失效。目前尚未得到官方回应。

  周泽表示,对天价过路费诈骗案研究后他发现,《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9号)(以下简称9号司法解释)存在失效问题,因此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对该司法解释予以修改或废止。

  周泽认为,9号司法解释自2002年4月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是对当时的刑法第375条所规定的内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所进行的解释。

  但刑法第375条的内容,已于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作了修改。 9号司法解释所解释的对象已经不存在。但9号司法解释至今未被废止,并仍在被一些法院作为判案依据。“天价过路费诈骗案”中,法院对被告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行为,正是根据该司法解释,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此外,他还认为,将“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致使有收费权的部门未能行使收费权的行为,作为“诈骗公私财物”的诈骗罪处理,实际上是一种类推定罪的思维,是将享有收费权的部门未能行使的收费权而失去的利益,等同于“诈骗公私财物”所指的“财物”。这完全是错误的。

  就在向最高法上书的同时,周泽还向全国人大递交公民建议书,要求审查9号司法解释的失效问题。目前相关部门尚未作出回复。

  平顶山检察院说法:定罪没有错误,不存在失效问题

  据平顶山公检法系统内部一知情人士透露,平顶山检察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此前对被告人时建锋定诈骗罪是适当的。

  关于有关人员提出的“《刑法修正案》七的出现导致《解释》第三条效力丧失”的问题,平顶山检察院认为: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只是规定了“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码”行为本身的定性,而《解释》第三条则是对后种行为的解释,两者互为补充,不存在《解释》第三条效力流失的问题。

  为何要偷逃过路费?

  司机解释潜规则:利润不过200,过路费就要200多,谁不超载不偷逃?

  昨天,一名时军锋曾经雇佣过的司机现身,不愿透露姓名司机向记者解释了高速运输的钱规则,表示如果算上过路费时军锋跑运输根本赚不到钱,“一车沙利润都不过200,过路费就要200多。 ”

  这名司机在当地受雇给多人开过运沙车,如果没有军牌,一般都是走311国道将河沙从下汤运往许昌郑州等地。 “一车沙大概700元,卖到外面大约1500元,除去路费和人工,一车沙大概能赚300元,是微利。 ”走普通公路实在太慢,载重25吨的运沙车通常要装70吨,一天只能跑一个来回。后来,有了军牌,他们便开始走高速,一天大约可以运3趟。

  后来时军锋找到这名司机,用假军牌逃高速过路费,起初他也曾担心。但时军锋表示,仿真的军牌,不会被查处。跑了两次之后他发现,收费站果然没有阻拦,一路畅通。但随后他发现,为了防止被高速公路盯上,时军锋会频繁更换司机,他也只跟时军锋当过3个星期司机,随后便被其他人替换。

  法律评论:

  此案个中实情,让人感觉扑朔迷离。对时建锋及其家人来说这是天大的好事。对广大持续关注这一案件的媒体和网民来说,可以说“围观”确实发生了作用。然而就案论案,这一案件从初审开始,到省高院对审判法官追责,本应唱主角的法律似乎沦为任人驱使的配角。此案背后还有许多事实尚未浮出水面,而中国当下权力运行的特性,使我等局外人很难清楚究竟什么时候、谁最后拍板,促使了这件案子的峰回路转。

  在许多地方,法律给公众的感觉其主要功能并非保护公民权益,而是用来管制社会,因此许多案件的审判者为了配合权力主导的运动式“严打”或“打黑”,或受制于某一能量巨大的利益方,作出枉法判决。以“368万过路费案”为例,一个运输沙土的农民为此盈利20余万元,却能计算出368万元的天价过路费,并让涉案人为此付出一生自由的巨大代价。不用法科出身的专业人士,普通人凭常识就会认为这样判太不合理。比起杀人越货,比起官员贪腐,即便是逃缴过路费情节存在,其危害性难道大到要判无期徒刑来惩治么?审判者是不是受到了能量具体的利益相关方压力,作出如此畸重的判决以达到杀鸡骇猴的效果?这种方式展现的决不是法律的权威,而是权力的暴戾。当公众有一种脊背发凉的恐惧感后,觉得“弄脏龙袍是死,打死太子不过也是死”,那么恐惧感会演变为什么呢?

  而当批评声浪汹涌,当地的当政者受到巨大的舆论压力,察觉到这件案子已经给地方当局带来了很不利的政治影响,用今天通俗的话来说,影响了当地形象及更高层官员的仕途,于是权力出手了,一个批示就能使案件“昭雪”。那只无形的权力之手不伸出来,[page]一切都是白搭。这也是中国老百姓相信上诉不如上访的原因,因为不能靠司法体系自我纠错而靠某位大人开恩才能翻案。也出于维护地方形象的目的,错案的根本原因难以深究,只是为了纾缓压力,给当事人一些让步甚至赔偿,让“苦主”无话可说,从而让公众的视线从该事件淡出。这样的事件一再发生,让人感受到法律的无助,和各种沉重的期盼。

来自法律快车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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