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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抢10元被拘 父亲伪证“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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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5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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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颇具警示教育意义的伪证案近日在福建省福州仓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席上的阳良明为“救”出涉嫌抢劫的儿子伪造证据,受到检察机关指控。

  阳良明带着小儿子小洋(化名)从四川来到福州打工后,小洋因为学习跟不上,慢慢开始逃课,并结交了一些社会青年。阳良明为生计奔忙,平时没能好好教育小洋。直到2010年8月30日,小洋和朋友为了上网,伙同他人抢了10元钱和一包烟被刑事拘留,阳良明才惊觉儿子已走上了犯罪道路。

  据小洋供述,他出生于1995年8月8日。公安机关对小洋作的骨龄鉴定结果是:小洋年龄在13周岁至15周岁之间。由于小洋的准确年龄事关罪与非罪,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此极其慎重。经询问阳良明和多位知情邻居,每份证言均印证小洋系1995年出生。公安机关还依法收集到小洋的学籍资料,学籍资料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95年8月8日。

  所有证据链足以表明,小洋已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仓山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小洋提起公诉。但是,今年1月庭审时情况出现了波折。阳良明通过小洋的辩护人向法庭出具了小洋1997年8月16日出生的户籍证明,即小洋犯罪时才13岁,不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人据此建议休庭,由公安机关核实这份证据的真伪。

  公安机关很快查清了小洋“1997年8月16日出生”户籍证明的来龙去脉。原来,在检察机关对小洋提起公诉后,救子心切的阳良明得知犯罪时未满14周岁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小洋系超生,一直没上户口,这让阳良明感到有机可乘。他不但推翻自己“小洋于1995年8月出生”的证词,还指使不识字的妻子回乡为小洋补报户口,将其出生日期报成1997年8月16日,并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提交。阳良明的行为已妨害司法,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伪证罪立案侦查。

  最终,阳良明的“救”儿计划未能得逞,小洋犯抢劫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阳良明自己也因涉嫌伪证罪触犯刑法。按照该罪名及阳良明的犯罪情节,检察官向法庭建议,对其在一年零六个月到二年的幅度内量刑。

  采访札记

  一个“救”子心切的父亲,在情与法的对决中,将法律和正义观念抛诸脑后,心存侥幸地作出了为儿子作伪证的错误选择。我们可以理解作为一个父亲希望儿子免予刑罚的心情,但这决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法律底线,不顾事实,采用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设法为亲人逃避、减轻法律处罚。

  社会和谐呼唤诚信,司法审判呼唤公正,家庭教育更是呼唤父母以身作则的担当。当人情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还是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将对法律的遵守放在第一位,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生活少一些让人悔恨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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