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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非法倾倒化工废料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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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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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谋私利非法倾倒化工废料30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政府修复花费高达280多万元。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丁某夫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刑3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丁某夫系浙江宁波人。2010年4月以来,丁某夫把处理化工废料的生意介绍给魏某某,魏某某又联系魏某奎。魏某奎多次从江苏省某化工厂和安徽省某化工厂拉回化工废料30吨左右,分别倾倒在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焦山、魏山和小花园等地并掩埋,对当地土壤、水源等造成了重大污染。经安徽省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这些化工废料中含有二甲基硝基苯,属中度毒性的危险废物。截至2012年6月,大通区上窑镇政府为转移、处理化工废料和受污染土壤以及为受污染影响的群众拉生活用水等共花费285万余元。案发后,丁某夫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法院认为,丁某夫伙同他人非法处理化工废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丁某夫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决,维持大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夫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涉案人员此前已被判刑。(程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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