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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找钱多次盗窃触刑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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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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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一旦犯下了盗窃的罪名,就很难可以逃脱掉之后的问题,不要以为犯下小小的罪名别人不知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下文以案例作为解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真后悔啊,本想偷点价值不高的东西找点钱,应该不至于犯罪,那知道真的犯罪了。”8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屏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涂某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对办案民警说道。

  23岁的涂某是宜宾县人,在屏山县新县城以帮人开“黑的”谋生,由于生意不太好,收入不高。最近,涂某的女朋友怀孕了,开支比平时大了很多,女朋友三天两头问他要钱,不拿钱就不停吵闹。为钱的事情,涂某伤透了心。怎么办呢,涂某动起了心思。通过几天的观察,他每天开“黑的”经过屏山县新县城宜宾物资回收公司屏山收购站时,发现那里的废旧汽车电瓶、废旧摩托车发动机等物品堆积如山,看管不严,可以下手,而且价值不高,可能也够不上犯罪。于是,8月13日至16日期间,涂某先后3次潜入该回收站,盗走3个废旧汽车电瓶、1个废旧摩托车发动机和2个废旧摩托车钢圈。8月19日,当他将盗窃的物品运到屏山县新县城另一个废旧回收站变卖时,被屏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通过民警法制教育后,涂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后悔不已。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涂某将是法律的处罚。

  警方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1年内入户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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