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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成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31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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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日前,经市编委批准,上海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和17个区县公安机关相应侦查支队成立,以“五个最严”为工作准则,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自2013年以来,上海市公安局会同市食药监局等行政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坚持主动介入,深入开展了“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等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以“五个最严”为工作准则,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全力捍卫人民群众餐饮和用药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今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白少康在与代表们一起专题审议“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健全监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时表示: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上海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动介入,加强行刑衔接,并将成立一支专业队伍,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以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上海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和17个区县公安机关相应侦查支队成立后,上海市公安局将充分依托市食安办协作平台,主动与食药监等部门加强协作,搭建多部门对接协作平台,建立紧密型工作体系,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同时,会同行政职能部门牢牢把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加强面上清查和暗访检查,对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的,依照各自职责及时予以查处。市公安局还与市食药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行刑衔接工作的会议纪要》,有力有效地推动多部门联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为及时发现破案线索,各级公安机关将会同食药监部门深入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进行“地毯式”、“滚动式”排查,主动发现隐匿的制售假劣食品的“黑作坊”。对涉及外省市生产源头等犯罪线索,加大对跨区域团伙型犯罪的打击力度。

  法律快车知识延伸:如何有效保护食品药品安全

  1、拓展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范围,修正为“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在对食品药品安全立法时都注重法网严密,具体来讲,既对生产、销售行为予以惩处,也对持有、包装、运输、存储、进口等流转环节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处理。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从生产制造到销售分发的整个过程均以刑法予以规制,避免了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惩处。我国《刑法》只侧重于对食品药品生产、销售行为的规制,对于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药品原材料的种植、采购环节以及食品药品流通环节的包装、运输、贮藏都没有进行合理保护,使得这些环节中侵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危害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惩治。如最近媒体曝光的菜农喷施甲醛保鲜大白菜,这种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刑法》却无法予以打击。相比较来讲,《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以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运输工具等,实现了对食品安全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因此,应该拓展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法调控范围,修改为“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全方位、全过程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从而有效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page]

  2、严密刑事法网,增加持有型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就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而言,行为人持有或储藏危险食品药品不是目的,其目的是最终通过销售等方式获得利益。目前的持有、储藏行为是销售行为的前端,是在为追求利益做准备。一般而言,行为人肯定要将这种食品或药品转让换取钱款才会罢手。在行为人转让之前,暂时不会发生可以具体测量的物质性的危害后果,但转让完成后危害后果必定发生。因为危险食品药品一旦流入社会必会被人食用,那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贻误诊治。这种危害后果一旦发生则不可逆转,难以复原。故持有或储藏危险食品的行为具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大可能,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但是实践中,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具有隐蔽性,查证困难,很多案件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取证后,由于嫌疑人拒不供认持有是为了销售且拒绝提供赃物来源,如若无法查证销售情况的,这类来源、去向不明的危害食品药品行为将难以受到刑罚惩治。因此,应将持有危险食品药品规定为犯罪,以严密法网,杜绝危险食品流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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