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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骗领公积金获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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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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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员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司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权权利,构成诈骗罪。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相关例子。

  重庆某公司员工张某,利用该公司在管理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漏洞,在网上购买他人指纹膜,伪造相关材料,取走3名同事的公积金13.7万余元。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近日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向该公司退赔骗取的公积金13.7万元。

  据查明,2012年9月,张某在向公司申领公积金时发现,不需要亲自办理,只需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或居间合同复印件、申请人的银行卡,且员工提走公积金后,公司也不向员工核实。随后,张某利用公积金管理的这些漏洞便开始策划将同事李某、王某、陈某3人的公积金取出来。张某认为,这三人长期在外地办公,取走他们的钱不易被发现。为了避免自己的笔迹被认出,张某在某高校内张贴启示,专门招聘写字好的人,为其代写领取公积金的申请书。由于申请书需要摁指纹,张某便在网上购买了指纹膜,用他人的指纹摁上去。

  随后,张某又从网上下载了一些房产证和居间合同,通过图像PS,将姓名、日期、相关内容更改后进行复印,并通过互联网得到了同事李某、王某、陈某等3人的身份证信息,经过图像PS,制作出3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之后,用获得的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等资料,办理了该3人的银行卡。最后,张某利用快件方式,将相关材料寄给了公司。不久后,他申请的公积金就打在了他为该3人办理的银行卡上。2012年10月到2013年7月间,张某分别骗取李某4.2万元、王某4.8万元、陈某4.7万元,合计13.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司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权权利,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账款,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age]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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