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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犯罪单位应纳入犯罪主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0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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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引发的信用卡犯罪案件大幅增加,涉及个人信息泄露犯罪单位应纳入犯罪主体。16日,深圳市宝安法院发布消息称,2013年至今,宝安法院共受理该类案件17件,其中信用卡诈骗犯罪10件,占58.82%;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7件,占41.18%。

  行业“内鬼”泄露个人信息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这案件类型以信用卡诈骗为主。在各类信用卡犯罪中,信用卡诈骗犯罪一直是“重灾区”,其中又以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为主,主要表现为被告人冒用他人名义,骗领、使用信用卡进行大肆消费取现等。

  “泄露个人信息的源头多为行业‘内鬼’。”办案人员说,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主要集中在掌握个人信息的金融、电信、医疗、教育、国家机关等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部分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非常庞大,有的涉及数千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这些个人信息多被用于非法用途。像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后,常用于电话诈骗、恐吓要挟、办卡套现、跟踪偷拍、暴力讨债等不法用途。而现在犯罪手段也越来越智能化。办案人员说,电子商务发展及金融业务网络化,为犯罪分子跨地跨境流窜作案提供便利,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运用的手段逐渐智能化。“犯罪分子往往跨地域甚至跨境进行突击性、连续性、流窜性作案,涉及被害人众多,也给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带来极大难度。”

  应健全个人信息管理制度

  宝安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应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出台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和“情节严重”的标准,将房地产公司、旅馆酒店、保险公司、房屋租赁等涉及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纳入犯罪主体范畴。

  不容忽视的还有完善信用卡业务监管体系。该负责人说,还应该进一步规范信用卡发放及资信审核,严把申请准入关,提高发卡门槛。

  该负责人还提出,应建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备案和登记制度,为日后的倒查工作提供便利。完善治理不良短信工作机制,明确发送不良短信的法律责任和电信运营商的证据保全责任。

  (原标题: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单位应该纳入犯罪主体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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