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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5大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7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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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至今年6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854件1595人,依法提起公诉759件1306人。其中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667件1162人,起诉集资诈骗罪案件92件144人。

  今天上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王燕介绍,非法集资案件主要呈现五大特点。

  首先是犯罪手段花样繁多,但大多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作为诱饵非法筹集资金。综观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无论是假以项目投资名义,还是以借贷形式筹款,无论是发传单、口口相传、以人传人,还是打电话、发短信,归根结底,被告人均是向不特定的群众许以高额的回报或利息,引诱其参与集资。

  “被害人往往也是被高息或投资的高回报率所诱惑,而忽略了资金的安全性,特别是参与集资后,被告人前期能够兑付承诺的利息,使得被害人深信不疑,有的人甚至之后追加投资,以获取更多的高额回报。”王燕介绍说。

  其次是越来越多的被告人注重包装自己,以公司、合作社等作幌子成为惯用方式。有的被告人本身即是某公司、企业的负责人,有的为了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成立皮包公司。从形式上看,这些公司具有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也有固定的办公地点、齐备的办公机构和办公人员,在对外宣传时,往往也是打着公司的旗号,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或投资项目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极具迷惑性和欺骗性。

  如2009年10月,潘少行设立连云港市轩苑养殖有限公司,2011年开办轩苑养殖分场。2011年2月至2013年12月,其以公司名义,以经营养殖场、扩大养殖规模为名,以给付月息2分至5分的借款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共骗取513人存款8700万余元,且其中大部分为老年人。2016年2月15日,潘少行因犯集资诈骗罪,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再次是借款式非法集资容易被老百姓当作是一般的民间借贷,迷惑性很强。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很多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人以资金周转等为名,以熟人之间互相介绍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群众借款。由于都是经熟人口口相传,被告人又出具借款凭据,并约定高额的利息,从形式上看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无异,很多借款的老百姓误认为自己借据在手,债权有所保障。

  “殊不知,超高的利息本身就很难获得法律保障,况且很多被告人将借来的集资款大肆用于个人还贷、消费等,而未用于或仅少部分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或者为返息而拆东墙补西墙,或者以更高的利息放贷,而用于高利放贷的资金收回本身就存在高风险。”王燕说。

  据王燕介绍,另一个特点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成为此类犯罪新动向。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出现了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搭建网络投资、借贷、理财平台,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高息利诱吸引资金,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

  “由于这种非法集资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犯罪分子在宣传时有意识的将其包装为一种‘金融创新’,极具迷惑性和欺骗性,犯罪初期被害人识别的难度极大;同时由于互联网天然的联通性和递增效应,此类金融犯罪的被害人数量要远远多于传统犯罪。”王燕说。

  此外,巨额集资款追回难,被害人往往损失惨重,上访事件多发,也是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一个特点。从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犯罪一般持续时间长,参与人数多,涉及地域广,集资额特别大,动辄上千万,甚至达到数亿元。

  案发大多因为被告人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因此案发以后,因为集资款往往已经被被告人使用殆尽,被害人除了已经领取的少额利息,大量的本金难以追回。由于资金流向不清、账目不全等,给此类案件取证和认定等带来重重困难。因此,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办案期限一般较长而能挽回的损失却有限,被害人往往对办案机关不理解、不满意,极易引发上访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王燕表示,遏制非法集资犯罪,不仅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金融监管力度,还需要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预防非法集资犯罪的宣传,更为关键的是广大老百姓自己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要明白“你想人家的利息,人家却要你的本金”,这样才能远离非法集资犯罪,有效避免财产受损。

  (原标题:江苏去年以来1300余人因非法集资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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