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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缓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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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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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 缓刑的规定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2006年12月4日,李某驾驶货车载勾机由罗城县往宜州市方向行驶,因疲劳驾驶冲向路边,李某向左急打方向时,车上勾机甩出道路右侧外,砸中路旁工棚及工棚下的一辆摩托车,车辆继续驶往道路左侧与潘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后载陈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死亡、陈某受伤、4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宜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导致他人伤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对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疲劳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能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李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中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为此,中院作出改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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