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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怎么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5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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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是我国独特的一种刑罚处罚方式,一般就是让符合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规定的社区或者场所,自己生活、认识错误、悔过自新等。这是一种不限制人身权力的处罚,那么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的更多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怎么处理

  1、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3、因为缓刑是没有收监,没有被羁押,相当于原刑罚没有执行,所以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就按判决前犯数罪进行并罚。

  4、此外,刑法还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案情介绍

  现年33岁的宋某元,2015年1月27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枣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然而,缓刑考验期限未满,2018年11月18日,宋某元伙同被告人罗某旺到随州市区购买80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回枣阳贩卖、吸食。回枣阳后,二人商量将毒品放在罗某旺家中,待宋某元需要时,罗某旺按宋某元要求向其运送毒品,再由宋某元实施贩卖。其中,宋某元单独贩卖3次,宋某元、罗某旺共同贩卖1次,宋某元、罗某旺、夏某武、程某共同贩卖1次。2018年11月底,被告人夏某武入住被告人宋某元位于枣阳市南城宜都花园小区西侧一居民楼顶层出租屋后,宋某元在该出租屋内提供冰毒容留夏某武吸毒3次以上。 2018年12月5日,上述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被告人宋某元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其在被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旺、夏某武、程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宋某元、罗某旺、夏某武、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元伙同被告人罗某旺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罗某旺罪责相对宋某元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武、程某分别受宋某元、罗某旺要求帮忙送毒品,在贩卖毒品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武带领公安民警抓获同案犯宋某元,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枣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宋某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缓刑部分。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罗某旺、夏某武、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具体关于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当犯罪分子被判处缓刑时,就意味着法律认为他的犯罪罪行不严重,是可以自己悔改的。但是在此期间。如果又犯新罪,就会被加重处罚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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