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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可以判监外执行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8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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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我们一般都知道事不过三,如果自己的行为对于他人造成了伤害,并且一次一次地进行,那么就应该受到严重的惩罚,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下面这一篇文章。累犯可以判监外执行?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累犯可以判监外执行吗

  关键看有没有严重疾病  原则上累犯从严把握。

  是否暂予监外执行与是否为累犯无关。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根据你说的情形,首先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较轻,符合第一条;其次,她在哺乳期内,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的。

  二、累犯具有以下特征

  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三、一般累犯构成要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因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说明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刑罚,此时也无须执行故其考验期满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其有罪判决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经受过有罪判决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累犯可以判监外执行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办监外执行与是否为累犯无关,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监外执行。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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