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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的程序的怎么样的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30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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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是社会上的一种恶劣的行为,不但会伤害他人的权益,还会伤害社会公共财产,能够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寻衅滋事的行为已经被列为触犯刑法的罪行,一旦犯寻衅滋事罪,有可能会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么,寻衅滋事的程序的怎么样的呢?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一、寻衅滋事的程序

  (一)受案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3、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4、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5、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二)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三)侦查

  1、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3、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四)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执行刑罚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二)客观要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寻衅滋事的程序的具体内容,寻衅滋事的程序要经过受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执行刑罚等五个过程。寻衅滋事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是故意。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处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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