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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立功材料怎么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0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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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犯罪嫌疑人最为重要的一个事情就是要进行相应的立功的,这个立功就是可以减少相应的刑罚的,但是进行立功是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犯罪嫌疑人立功材料怎么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犯罪嫌疑人立功材料怎么写

  一、犯罪嫌疑人立功材料怎么写

  1。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两个项目资料。

  (1)标题。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县人民政府关于××××××的请示》;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关于开展春节拥军优属工作的请示》。

  (2)主送机关。请示的主送机关是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该文件的机关。每件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请示。

  2。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和结语等部分组成。

  (1)开头。主要交代请示的缘由。它是请示事项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上级机关批复的根据。原因讲的客观、具体,理由讲的合理、充分、上级机关才好及时决断,予以有针对性的批复。

  (2)主体。主要说明请求事项。它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也是陈述缘由的目的所在。这部分资料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另外请示事项要写的具体、明确、条项清楚,以便上级机关给予明确批复。

  (3)结语。应另起段,习惯用语一般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等。

  3。落款。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刻两个项目资料。标题写明发文机关的,那里可不再署名,但需加盖单位公章,成文时刻××××年××月××日。

  二、立功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2、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三、立功的认定

  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犯罪嫌疑人立功材料怎么写的全部内容。立功材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事情的,所以说一定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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