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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杀妻藏尸案再开庭最新消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7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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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上海“杀妻藏尸冰柜105天”一案,于2017年11月29日庭审后宣告“择日宣判”,至今已经过去8个月。案发一年多后,于上月底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那么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呢?犯罪嫌疑人虽有自首情节,能否减刑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2018杀妻藏尸案再开庭最新消息,欢迎大家阅读。

  一、2018杀妻藏尸案再开庭最新消息

  2016年10月18日,29岁的杨俪萍被丈夫朱晓东掐死后藏尸于冰柜当中,105天后,朱晓东自首。2017年11月29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虹口杀妻藏尸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晓东被控将妻子杨萍杀害后藏尸在阳台的冰柜长达三个月之久。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朱晓东在位于虹口区的家中与被害人杨萍发生争吵,其间朱晓东用双手扼住杨萍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之后,朱晓东将杨萍的尸体进行冷藏长达三个月。

  今年2月1日,朱晓东在父母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供述了杀害妻子杨萍的事实。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朱晓东提起公诉。

  在今天的庭审中,法庭就被告人朱晓东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段、自首情节以及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等展开了调查,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朱晓东被控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朱晓东在父母的陪同下坦承了杀妻藏尸的事实,但其在杀害妻子后,却做出了种种不堪的行为,冒用妻子身份恶意消费、购物,用妻子身份证和其他女性开房,在知道案情无法隐瞒、不得已的情况下,在父母的规劝下投案,从未想过自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虽然有自首行为,但他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并且从案发至今,朱晓东从未有认罪悔罪的行为,也未听见他对被害人的忏悔。

  检察机关认同对其判处死刑,建议法院依法不予从轻、减轻处罚。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8月5日晚间,死者的父亲杨敢连告诉记者,不管什么情况家人都永远不会接受经济赔偿和道歉,凶手的作案手法非常恶劣,坚持希望法院能判处嫌疑人死刑。

  二、自首如何认定

  1、自首的认定首先就要是犯罪分子出于自愿的心理自动到有关机关处投案。

  下列行为都属于自首: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自首的认定不仅要出于犯罪分子的自愿心理,还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也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2018杀妻藏尸案再开庭最新消息等相关法律知识。犯罪后自动投案,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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