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找人冒充民警骗朋友钱是诈骗还是招摇撞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8 07:06
人浏览

案 情

詹某长期与被害人唐某之子在一起耍,因而结识了唐某,相处的过程中詹某认为唐某为人 老实,比较好骗,从而产生了骗其钱财的想法。2006年3月30日,詹某找到龙某,让龙某假冒人民警察的身份,一同去找唐某骗钱。龙某答应后,两人一同找 到唐某,詹某称唐某之子与人打架要被派出所罚款,并介绍龙某是派出所的民警,是来收罚款的。龙某在旁边也配合詹某的说法,称自己是派出所的警察。唐某信以 为真,遂交出了2500元钱给詹某。

此案在定性上出现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詹某、龙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詹某、龙某的行为涉嫌招摇撞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持前种观点者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骗取的 对象主要不是财产,而是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如地位、待遇等,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本案中詹某、龙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为了骗取财物, 侵害的主要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应以诈骗罪处罚。

但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 成,同时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交叉重叠式的法条竞合的情况。而我国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普通法与特别法相竞 合时,适用特别法,不适用普通法,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立法者于普通法之外又另行制定特别法,就是考虑到某些行为有其特殊的犯罪构成和社 会危害性,需要特别加以规定,其法定刑通常也较普通法要重。法条竞合时适用特别法,不仅更加符合其犯罪构成的特点,而且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但是也有例 外。即当某种行为适用特别法时其处刑显然过轻,罚不当罪,而适用普通法又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就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普通法而不适用特别法。 如骗取他人财物的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相竞合时,一般应适用招摇撞骗罪的法律条文定罪判刑,但如招摇撞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此时 如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招摇撞骗罪,其处刑就显然过轻,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就本案而言,詹某、龙某骗取的钱财数额较 大,没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此,应以招摇撞骗罪处罚。 [page]

作者单位:重庆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