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工业废水致人中毒 綦江一厂长被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8 07:40
人浏览
1月24日,重庆市綦江县法院对綦江县化工搪瓷厂生产废水流入河中致129人中毒的重大环境污染案进行宣判,该厂厂长谢秀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处罚金一万元。

谢秀月系个人独资企业綦江县化工搪瓷厂厂长,该厂位于珠滩河边。1997年6月,该厂购得氯氧化锑渣等冶炼原料后,未获批准,即擅自投入生产。直到1998年7月停产,环保部门仍未给该厂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2001年8月23日,该厂在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又恢复生产。第二天,谢秀月发现废水池渗漏,但只安排工人做了简单处理,未向有关部门报 告,也未通知附近居民。此后,该厂仍继续生产,致使废水池中含有砷、锑、镉、铅等成分的有毒液体不断流入附近的珠滩河中,河水被严重污染。许多沿河村民饮 用被污染的河水后,出现头昏、头胀、下肢无力等症状。经检验,其中129人尿液中砷和铅的含量超标,确诊为“亚急性砷中毒”。事后,谢秀月主动向当地政府 交现金3万元支付中毒人员的医药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秀月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河流中排放有毒废水,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上百人中毒,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能积极协助政府处理中毒人员的医治工作,故对其作出上述从轻判处。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