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男子急于贷款求助假证贩子伪造印章被判刑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8 09:41
人浏览

因贷款担保证明迟迟未能盖章,宋某竟然求助于假证贩子,结果不仅款没贷成,反而触犯了刑律。9月20日,宋某被山东省南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今年33岁的宋某是山东省莒南县一名青年工人。2006年9月,宋某欲在莒南县信用联社贷款20万元购买挖掘机,但是担保人陈某、庄某的担保证明迟迟未能盖章。因急于贷款,2006年9月15日,宋某通过拨打制造假印章的联系电话,由宋提供需加盖的“莒南县十字路镇人民政府”、“莒南县石泉水库管理所”印章及“吴某”、“唐某”私章共四枚印章的名称和担保人收入证明交给对方,由对方伪造印章并加盖后交给宋某,宋某支付对方200元。

2006年9月21日,宋某持伪造的单位收入证明,到莒南县信用社营业厅申请贷款,由于被及时发现而贷款未遂。同年9月26日下午,自知触犯刑律的宋某主动到莒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为了贷款,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鉴于被告人宋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