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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手法院来诈钱:新型经济犯罪手法曝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8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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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1日,针对经济犯罪的新动向,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开展了“经济预警宣传周”活动。为此,该市大中型企业较集中的清浦区的公安分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向社会公布了一批新型的经济犯罪典型案件,其中企业因管理上的漏洞而产生巨大损失的案件触目惊心。

  妄图假手法院来诈钱

  借钱须还钱,古今中外的法律都有这一条。但就是有人,借助法律的这一条款,合谋串通,妄图假手法院来诈骗国营单位的钱。

  某宾馆在2002年7月与无业人员周某签订了五年的承包合同。不过周某并没有什么高明的经营手段,不久就使宾馆亏损累累。最后,周某竟动起了歪脑筋。

  他借了小老板吴某9万元钱。当吴某向他讨债时,周却说:我现在真的没有钱还你。这样吧,我打个20万元的借条给你,盖上宾馆的公章。然后,你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被告是我、宾馆及宾馆的上级主管部门。这样,他们就负连带责任。我没钱还你,他们就得付钱给你。你拿到钱后,扣除我欠你的9万元,其余归我。两人说定后,周某打了20万元的欠条给吴某,自己签了名,并盖了宾馆的公章。

  同样,2005年10月,周某又找到无业人员宋某,与他密谋以同样的办法诈骗公款。他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给宋某,让宋某向法院起诉自己、宾馆及上级主管单位,言明事成之后给宋某5万元好处费,其余15万归周某。

  如此这般,周还向多人打了借条。之后,周便失踪了。

  接踵而来的,是送达到该宾馆的十几张法院传票,且都是欠款的官司。宾馆及上级主管部门发现,这十几起欠款官司中,有几笔大宗的欠款十分不正常。于是,他们向清浦公安分局报案。

  清浦公安分局经案大队立即找吴某谈话,他交代了事情的经过。由此,周某的行为已涉嫌诈骗。于是经案大队传周某谈话。在事实面前,周某交代了与吴某、宋某及其他几人合伙诈骗宾馆的犯罪事实。

  对此,经案大队大队长赵立祥说:该宾馆应当吸取的教训是,一要认真考察承包人的资质;二是不能放弃监管,尤其是公章和财务一定要派出可靠人监管;三是应当让承包人有抵押,本案如果让曹银生预交50万元抵押金,他可能就没有这么大的胆子去犯罪了。

  真假账逃避国家税收

  国家对税收,有两种征收办法,一种是查账征收,一种是定额征收。因此,有的企业主认为,只要做一本假账,税务局查起来就会按假账上的经营额征税,企业就可以轻易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某彩钢板厂的老板徐某就是这样想的。

  他做了真假两本账,其中假账少列收入,增大成本和支出,以期税务局来查账时可以少交税。不过他太天真了,税务人员工作起来可不是这么粗枝大叶的。

  市国税局稽查局人员到厂里来查账。他们不但索要该企业的账本,而且要求企业提供所签的全部合同文本。这样一来,该企业做假账的行为就要露出马脚了。

  徐某急了,竟命企业员工抢走了账本及合同等资料。国税局马上报警,清浦公安分局经案大队民警立即赶到了现场。

  民警百般劝说,企业人员就是不肯交出资料。于是,对此抗税事件,公安部门立了案,经案大队的民警开始了侦查。

  民警到了徐州、连云港扬州宿迁和本市市区及各县区等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一查,真相大白了:

  该厂在某县一学校施工,工程款为210万元,但该厂在假账上记载为10万元。

  该厂在某县一公司做工程得款为13万元,假账上一分钱进账都没有记。

  该厂在宿迁市某公司做工程34.9万,假账上记为4.9万元。

  如此这般,民警统计,该厂从2001年至2003年,偷税54.8万元。所偷税额占经营额的比例分别为:2001年为7.93%;2002年为66.27%;2003年为59.55%。

  该厂现已补交了所有的税款,并在等待进一步的处罚。

  经案大队大队长赵立祥说,国家刑法规定,偷税或是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企业及当事人都是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

  “新型”商业贿赂:包消费

  张某、陈某是某企业里两个没有任何职务的员工。不过他们虽然没有职务,权利却不小,用当地的土话说属于小鬼大人物。

  张某是该企业销售公司负责物流配载的。说白了,就是谁想运货就得找他。

  陈某是该企业管理部负责审核的。再说白了,就是运了多少货跑了多少公里得有他把关,他签字就算。

  许某是个体运输户,手里有7台大货车。罗某也是运输个体户,他手上有4台车。他们俩合在一起,托关系请张某和陈某吃饭,从而认识了张某和陈某,并得到了该企业货物的运输权。

  之后,凡张某和陈某在何处吃饭、洗澡,一个电话过去,许某或是罗某便会过来埋单。

  过年过节送些礼是最正常不过的了,许某和罗某还比着劲买了小轿车供张某和陈某消费。许某买了一辆普通桑塔纳,罗某就买了一辆北京现代,车就归张某和陈某用,没油了,由许某和罗某加,车坏了由许某和罗某拖回去修。

  当然,许某和罗某也得到了丰厚的回报:

  首先他们得到了运输该企业货物的权利。其次在里程费上他们得到了“回扣”:市区到清浦区的黄码乡才20公里,陈某竟将许某和罗某的运输里程“审核”为120公里;许某、罗某运货到其他地方,张某每次也多“审核”出100公里不等。这样,从2004年底至2006年,因多报公里数,许某非法攫取企业资金14.7万元,罗某为13.4万元。而据他们交待,每年他们为张某和陈某支付的费用中单是洗澡泡妞这一项就达到1.5万元/人。目前,上述4人均已被逮捕。

  经案大队大队长赵立祥说,企业是有领导的,就是批条子也不是一个人批的。但是只相信办事员,领导人则放弃职责,批而不审,于是漏洞就产生了。对一些热点岗位的监督不力,用人失察,也是本案一个值得反思的地方。(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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