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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承包的农田里挖虾塘为何被关进大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8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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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在自己承包的农田里开挖虾塘,是一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但知道这个法律常识的村民并不多。近日,江苏射阳警方就依法查处了一起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的案件,涉案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挖出来的教训

  今年4月初,射阳县某镇村民郝某因在自己承包的农田里开挖虾塘,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犯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消息传出后,当地群众对此议论纷纷、大惑不解:郝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以及与别人置换的部分土地上开挖虾塘,怎么就成了非法占用耕地,还被关进大牢了呢?

  改造农田挖虾塘

  2007年3月,国家先后投入了2000多万元对郝某所在村的土地进行平整和改造,郝某在承包的8亩多土地中,有4亩多在平田整地项目区范围内,但这块地的地势相对较低,种植的庄稼没有什么好的收成。

  思来想去,郝某觉得在这块地里长庄稼不划算,不如将这块地改挖成虾塘,收益肯定要比种庄稼合算。但开挖虾塘最小也要7亩地,可郝某只有4亩多地。于是,郝某就和村里的量田组成员商量,用自己家门前的土地和别的农户进行置换,这样就可以凑到7亩地了。

  同年11月26日下午,郝某约请了村组干部和量田组成员,提出置换土地开挖虾塘的想法。但郝某的这个想法被村干部当场就拒绝了。

  “这是国家平田整地的项目区,这里只能种植农作物,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如果要改变土地的用途,必须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否则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村干部这样向郝某解释。

  可郝某并不这样认为,他觉得,土地是我自己的,我想长什么就长什么,我想怎么弄怎么弄,不管是长粮食也好,开挖虾塘养虾也好,你们管不着。

  其实,郝某在3天前就雇请了一台推土机,并谈好花3800元的费用,将7亩的鱼塘推好。在约请村组干部的同时,推土机已在农田里开始开挖虾塘了。

  不听劝阻触法律

  得知郝某要在平田整地项目区里开挖虾塘,第二天一大早,镇里的干部和土管所人员就来到郝某家中,向郝某郑重指出,在项目区里占用基本农田开挖虾塘,是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开挖,同时,要迅速将已开挖的耕地恢复原样,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干部这样一说,郝某心中还真有点害怕,当即就叫推土机停了下来。

  可过了几天,看着推了半拉子的虾塘,郝某心想:如果要恢复原样,自己花费的几千元推土费用可就要浪费了,另外,村里也有其他村民将农田改造虾塘的,他们当初也没有通过谁的批准,凭什么让我这样,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嘛。

  越想心里越来气,郝某随即拿起电话,叫来推土机司机连夜将没有推完的全部推了。经测量:虾塘东西长50米、南北长95米、深0.5米,占用耕地7.12亩。

  听说郝某不听劝阻,已强行将虾塘开挖好,镇政府干部和土管人员再次来到郝某的家中,向其发出警告:私自在农田里开挖虾塘,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必须迅速将已开挖的虾塘恢复原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土管部门还当场向郝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占用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面对土管部门发出的通知书,郝某根本就没有理会,还拧着头对镇里干部和土管人员说,不就是在农田里挖了个虾塘嘛,难道还能把我抓去坐牢啊?

  戴上手铐后悔迟

  接到镇政府和土管部门的报告,射阳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展开侦查。面对警方的讯问,郝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迅速将毁坏的耕地恢复原样。

  依据《刑法》第342条规定,警方依法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郝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当铮亮的手铐戴上郝某的双手时,郝某为自己不懂法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我从22岁高中毕业,就一直在村里担负会计辅导员,现在已年近七旬,可以说是村里的老资格了,即是我不将虾塘恢复原样,我自以为也不会怎么样,谁知我这次失算了。”郝某如是这样说。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通过对这起案件的侦查,警方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承包的土地虽然你有自己的支配权,但不能擅自改变它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获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否则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注:文中嫌疑人的姓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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