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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a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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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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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闵刑初字第3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拘留,2009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志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王a在本市闵行区华漕镇x村x号一无名棋牌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a发生争执并互殴,后被他人劝开。嗣后,两人返回上述现场又互殴,期间,被告人王a持刀在x村x号附近将张脸部等处砍伤,致张重伤。

  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王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b、王c的证言,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黄 擘

审 判 员 李 群

人民陪审员 曹瑞娟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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