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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杂草引发山火,八旬老翁免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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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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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日报讯 两名八旬老翁在清除杂草时,引发森林火灾。5月17日,醴陵市检察院依法对两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适用以来,湖南省首次适用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年满75岁周岁的人过失犯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案情回放】

  81岁的易某,醴陵市泗汾镇符田村人。今年3月8日,易某在自家晒谷坪里烧杂草时,由于天干物燥,一阵风吹来,燃烧的杂草点燃了周围的茅草,并蔓延到山上引发森林火灾。山火当天15时被扑灭,经鉴定,烧毁林地面积2.2公顷。

  3月30日,醴陵市船湾镇80岁的胡某在自家承包地里除杂草时,也引发了森林火灾,烧毁有林面积11公顷。

  4月28日、5月4日,醴陵市公安局以易某、胡某两人涉嫌失火罪向该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官说法】

  醴陵市检察院相关人员介绍,易某、胡某的行为均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进行定罪处罚。

  “而依据今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的: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其中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可以认定易某、胡某两人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作出刑罚处罚,遂依法对易某、胡某两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醴陵检察院解释,这当然不意味着纵容犯罪,而是为了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

  知识链接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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