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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制片厂被诉租场地给骗子假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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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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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北京电影制片厂将场地出租给诈骗犯,被其用作假招聘场所,导致220名求职者被骗,300万余元中介费被卷走,北影厂因此被受骗的招聘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了天津公司的起诉。

  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称,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任一辉伙同他人冒充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央电视台制作中心高管,虚构中影集团招聘,以高工资高福利为诱饵,私刻印章、伪造录取通知书、劳动合同和工作证,向某北京电影制片厂租借场所发招聘信息,并在厂内分批地进行“选拔、面试、签订合同及剧务工作”。他们以每人数千元至数万元开价收取中介费,先后骗取求职者220余人,共计300余万元。不少中介看到招聘信息后,主动帮助招人,并交给其好处费和培训费,其中某公司代理的162名天津求职者在钱被卷走后无工作可做,财产损失290万余元,财产损失至今无法追回。

  某公司认为,北影厂“为了谋取私利,为诈骗犯提供犯罪场所”,刑事上有共同犯罪的嫌疑,民事上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因此要求制片厂承担200余万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制片厂聘用某公司代理的162名求职者。对此北影厂称,该厂与诈骗犯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同时否认曾向诈骗犯提供场所进行诈骗,并称没有任何其他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定,北影厂在整个事件中仅是房屋出租者,房屋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用途为“办公”。因此,北影厂对任一辉等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诈骗活动并不明知,也没有共同故意和过失。某公司虽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诈骗中的受害人曾去过某北京电影制片厂面试,但其仅能证明诈骗案中部分受害者曾经去过电影制片厂,并不能证明制片厂存在共同故意及过失,或者明知任一辉等人用于犯罪而不予制止。法院因此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起诉。据悉,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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