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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在车库中被盗 法院判决物业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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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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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北区法院就杨某与嘉实物业公司、重钢公司物业管理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驳回杨某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其停车库内笔记本电脑被盗经济损失4400元。杨某与嘉实物业公司签订了“城市印象”服务协议。2010年5月7日晚,杨某将私家轿车停放于“城市印象”停车库内,交纳了停车费,嘉实物业公司向杨某出具了停车发票,发票上盖章的单位是重钢公司。次日杨某向派出所报案,称其前晚放置在车内前排副驾驶位置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被盗, 电脑价值4896元,但未提供购货发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与嘉实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其与重钢公司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没有履行法定的或约定的管理义务。杨某要求嘉实物业公司赔偿是基于双方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照约定,因嘉实物业公司管理失职而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该司应承担责任。杨某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停放在车库里车中物品被盗与嘉实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和因果关系,而嘉实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反映了其实施了管理“城市印象”车库的行为,尽到了合理的义务。杨某要求重钢公司赔偿是基于该司向其出具了停车费票据和“城市印象”业主规约。“城市印象”业主规约是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及其雇员的行为规范,不能援引为要求重钢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虽然停车费的票据有重钢公司的印章,但双方未实际建立物业服务关系,故杨某要求重钢公司赔偿被盗物品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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