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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妻子结“新欢” 敲诈“情夫”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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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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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郧县某镇村民王某发现妻子与邻居易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携同伙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等方式勒索易某人民20万元。近日,王某及“同伙”姜某某、杨某被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等,并各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郧县某镇村民王某得知妻子与邻居易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于今年6月19日请姜某某和杨某出面帮忙,并共谋向易某索要钱财。后王某、姜某某、杨某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等方式将易某带至县城某宾馆。姜某某因临时有事提前离开,王某和杨某对易某拳打脚踢并持刀对其进行威胁。易某提出给五万元解决问题,王某不同意并继续殴打对方,直到易某提出赔偿二十万时王某才停止殴打。随后易某到附近农行取出五万元现金交给王某,同时给王某打了一张十五万元的欠条,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同年7月16日,易某通过银行转账将十五万元人民币打入王某账户。后王某支付姜某某、杨某二人“好处费”共计三万元。

  2011年8月1日,杨某制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8月8日带领民警在湖北省十堰市某物业公司将姜某某抓获。

  法院另查明,2009年7月15日,王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5月27日,姜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院认为,王某、姜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姜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姜某某、杨某能够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杨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郧县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姜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撤销其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范进一万元;以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延伸阅读:诈骗罪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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