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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吃炸鸡中毒身亡 商贩一审被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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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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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岁7个月的女童铭铭(化名)吃了家长从无照鸡肉店购买的炸鸡块后,不幸中毒身亡。经检验,鸡块中亚硝酸盐超出国家标准150倍。昨天上午,无照鸡肉店老板张某在丰台法院二次受审,法院当庭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并赔偿铭铭的父母29万余元。宣判后,张某表示要上诉。

  上午9时40分许,庭审开始,检方首先将指控罪名进行了变更。在8月30日第一次开庭时,检方指控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昨天则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承办检察官表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今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罪名。本案中,张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且致1人死亡。

  对此变化,张某和其辩护律师均表示没有意见。但辩护人指出,张某生产、销售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人死亡。铭铭当天还食用了其他食物,这些食品都可能产生亚硝酸盐的增量,本案有很多不确定性,不应推定孩子的死亡是张某造成的。

  上午10点半,法庭宣判。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不具备食品生产资质和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并使用过量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进行食品生产和销售,致人死亡,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法院据此判决张某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张某表示要上诉,“判得太重”。

  ■追访

  被害家庭添丁 却又患有病症

  昨天,铭铭的父亲徐先生来到法庭,并表示判决太轻,“一条命就这样没了,他一分钱都不赔”。徐先生说,上个月,他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但很不幸,儿子一出生就被诊断患有病症(缺血缺氧性脑部损伤和心肌损伤)。他称,事发时,他怀孕的妻子也吃了张某卖的炸鸡,当时吐了。他表示将保留对张某追诉的权利。

  对此,张某称自己现在没有能力赔偿,其辩护人则认为新生儿的病症不能证明是张某的行为所致。

  ■案情回放

  今年4月21日下午,铭铭的母亲和姑姑在丰台区汾庄市场买了张某店里的炸鸡,回家喂给了铭铭。约半小时后,孩子嘴唇发紫,不停哭闹。孩子被送到医院后,于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徐先生报案后,出售炸鸡的张某被抓获。后经检测,涉案炸鸡中亚硝酸盐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50倍,铭铭则符合服用含亚硝酸盐的食物引起中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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