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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钓鱼网站”盗窃网购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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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0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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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利用“钓鱼网站”盗窃网上购物消费者钱款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四年零六个月。

  2012年3月23日,被害人李某在淘宝网上购物时,被自称为卖家的被告人林某告知付款未成功。李某随即点击了林某提供的一个链接,该链接是一个“钓鱼网站”。林某通过该网站,将李某银行账户内的39万元盗划至广州某科技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账户内。后林某使用盗窃的赃款购买了共计12万余元的腾讯QQ币等游戏点卡,并将购得的游戏点卡在淘宝网低价出售,套取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与李某的经历相似,2011年7月15日晚,秦某在淘宝网上购物,发现一个自称做代购的卖家信息,并与其取得联系。秦某决定购买两只爱马仕牌皮包,价格总计19.8万元。该销售信息系被告人罗某发布的虚假信息。罗某诱骗秦某将购包款19.8万元转入支付宝平台,并通过钓鱼网站盗取了秦某的淘宝、支付宝账户及密码。后又利用盗取的账户和密码,登录秦某的淘宝账户,向支付宝平台确认收货,致使支付宝平台将货款19.8万元划入被告人罗某及廖某(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银行卡内。后被告人罗某及廖某分多次通过在线支付或提取现金等方式,将上述钱款占为己有。2012年6月,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司法建议:强化网络交易安全管理

  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上海一中院认为,目前网络购物中资金安全的保障措施尚不完备,存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交易记录时有泄露、淘宝网店注册审核不够严格等问题。为加强网络交易安全管理,防范“钓鱼网站”攻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海一中院向淘宝网发出司法建议。

  法院建议,淘宝网在今后应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的保护。信息泄露是钓鱼网站案件频发的重要诱因,淘宝网应提高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制定和完备应对信息安全威胁的预案。[page]

  规范和完善淘宝网店的准入审查和日常监管机制。认真审核相关主体的身份信息和资信状况,在必要时适当提高保证金门槛,引导、敦促淘宝商家适时进行工商登记,将其纳入正常的监管轨道。

  做好对消费者的风险警示,扩大保险机制的覆盖范围。做好网络知识普及和支付风险防范的宣传工作,敦促消费者在付款前安装拦截软件、核对网站域名以及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个人的淘宝及网银账户等。扩大商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将普通的支付宝交易纳入承保范围,使消费者在付款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同时选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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