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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入户盗窃近600元,属于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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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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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贺小芬)汝城县一年轻男子何某因自身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多次入户盗窃他人钱财以维持生计。近日,何某被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

  案情介绍

  2014年2月7日,何某窜至汝城县XX镇XX村一周姓人家盗得主人家放在床头裤子里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2014年2月上旬的一天,何某窜至汝城县XXX村一朱姓人家盗得主人家挂在卧室衣柜的提包里的人民币109元;2014年2月18日,何某窜至汝城县XX镇XX村一李姓人家盗得主人家放在沙发上的价值280元的手机一部、茶水柜上的一包茶叶及水果若干;2014年2月24日,何某窜至汝城县XX镇XX街某居民区一何姓人家,欲盗窃该主人家放在床头边的凳子上的钱包时被失主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律解析

  何某盗窃所得的财物价值虽然只有近600元,远远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即2000元的立案标准),但是盗窃次数已达四次(每次都是入户盗窃),因此,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曾经因犯盗窃罪被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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