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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99.5亿单位高管皆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7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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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非法集资是刑法的一类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用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在本案中,即使成立单位犯罪,蒋某某与张某仍须接受处罚,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非法集资罪基本案情:

  吉林男子蒋某某等人于2003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在广州市先后成立了广东某世纪公司、广东某家公司、广东某晋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

  蒋某某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上述公司给众多投资人许诺的季度或年投资回报率高达16%至30%。

  经司法会计鉴定,某世纪公司、广东某家公司、某晋公司在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99.5亿余元,受害的社会公众人数23万余人次。后由于“挖东墙补西墙”的集资高回报游戏资金链断裂,大量中老年投资者损失惨重。

  某家公司案发后,主犯蒋某某的情妇张某被抓获。张某被认定在上述公司负责管理各地方分公司上交的财务单据和报表,协助同案人蒋洪伟调拨非法集资的款项。蒋某某后来用非法集资来的钱,为张某在东莞买了一套价值329万元的房产。案发后,张某协助警方追回了60多辆车辆。

  非法集资罪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家公司等机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相关证据没有指证张某在上述公司经营过程中有骗取客户财物的非法占有的故意,上述公司的财务基本由蒋某某一个人控制。目前也没有证据证实张某非法占有了客户的投资款。

  另外法庭认为,公司进行非法集资的经营模式是由蒋某某为首的高管集体决定的,是单位决策行为,故本案应该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张某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审法院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另外,几名高管也被判刑。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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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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