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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犯罪的成因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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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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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民工犯罪的成因与预防杨向晖摘要:农民工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社会体制、经济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原因,近年来,农民工犯罪数量日益增多,农民工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农民工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阐述了农民
农民工犯罪的成因与预防
杨向晖
摘要:农民工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社会体制、经济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原因,近年来,农民工犯罪数量日益增多,农民工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农民工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阐述了农民工犯罪的基本特点,分析了农民工犯罪的成因,并就农民工犯罪的预防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犯罪特点;成因;预防对策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改革开放以来,放宽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允许农民到城市落户。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出家门,涌向城市,寻找新的就业门路,于是形成了大规模的“民工潮”。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农村累计向非农业转移1.3亿劳动力,且每年约增100万—500万人,预计今后20年超过3亿。这数字令人忧心忡忡。在农民工进城为城市发展和工业化建设服务做出贡献的同时,由于社会体制原因农民工的处境相当的困难,农民工社会犯罪呈上升趋势,这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的农民工犯罪问题不是单纯的人口流动或移民带来的,而是与现代化、城市化、贫富分化等问题交结在一起,农民工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如何认识农民工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预防、控制其犯罪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一、农民工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农民工是在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由于二元社会结构以及城乡分割的政策制度原因所形成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保留着农民身份而在城市从事着非农业劳动。虽然生活、工作在城市,却从未在制度上被城市所接纳,与城市居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与权利。由于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他们往往只能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或具有危险性的工作,有时甚至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他们在很多情况下被主流社会所忽视。这些原因导致农民工的犯罪案件逐渐增加。
  农民工已成为公认的犯罪高发群体,犯罪数量日趋增多,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具体而言,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犯罪者的低龄化和低受教育程度
  从犯罪的年龄和受教育程度上看,农民工犯罪呈低龄化和低受教育程度趋势。在犯罪的农民工中,19~25岁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年龄,占流动人口总数的46%,其次是年龄在26~35岁的流动人口,占到总数的36.3%,18岁以下的流动人口犯罪,占农民工犯罪的成因与预防
杨向晖
摘要:农民工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社会体制、经济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原因,近年来,农民工犯罪数量日益增多,农民工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农民工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阐述了农民工犯罪的基本特点,分析了农民工犯罪的成因,并就农民工犯罪的预防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犯罪特点;成因;预防对策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改革开放以来,放宽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允许农民到城市落户。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出家门,涌向城市,寻找新的就业门路,于是形成了大规模的“民工潮”。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农村累计向非农业转移1.3亿劳动力,且每年约增100万—500万人,预计今后20年超过3亿。这数字令人忧心忡忡。在农民工进城为城市发展和工业化建设服务做出贡献的同时,由于社会体制原因农民工的处境相当的困难,农民工社会犯罪呈上升趋势,这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的农民工犯罪问题不是单纯的人口流动或移民带来的,而是与现代化、城市化、贫富分化等问题交结在一起,农民工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如何认识农民工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预防、控制其犯罪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一、农民工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农民工是在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由于二元社会结构以及城乡分割的政策制度原因所形成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保留着农民身份而在城市从事着非农业劳动。虽然生活、工作在城市,却从未在制度上被城市所接纳,与城市居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与权利。由于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他们往往只能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或具有危险性的工作,有时甚至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他们在很多情况下被主流社会所忽视。这些原因导致农民工的犯罪案件逐渐增加。
  农民工已成为公认的犯罪高发群体,犯罪数量日趋增多,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具体而言,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犯罪者的低龄化和低受教育程度
  从犯罪的年龄和受教育程度上看,农民工犯罪呈低龄化和低受教育程度趋势。在犯罪的农民工中,19~25岁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年龄,占流动人口总数的46%,其次是年龄在26~35岁的流动人口,占到总数的36.3%,18岁以下的流动人口犯罪,占到总数的9.1%,而流动人口中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近年来,农民工犯罪的年龄呈低龄化发展趋向,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加入打工者队伍。文化程度是一个人社会化程度的标志之一。尽管文化程度对社会个体是否犯罪的意义不具有绝对性,但是,文化程度的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个体对社会事物的接受和判别能力,进而制约对正常社会心理的适应和对社会规范的遵从深度。根据对广州市流动人口的文化程度的情况调查,农民工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大部分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比例占到农民工犯罪者的75.6%;其次是在高中阶段,占12%,文盲半文盲或技校、中专以上学历的农民工犯罪者所占比例较少。
(二)侵财型犯罪居多,犯罪标的额较小
  从犯罪类型上看,高度集中在以获得金钱和财物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上。这是农民工和非农民工犯罪的显著区别。农民工犯罪通常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往往表现在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等罪种中。据调查,在农民工犯罪人员中有78.4%实施的是侵财型犯罪,其中盗窃占62.6%,抢劫占13.3%,诈骗占2.5%。这一犯罪特点与农民工工作不稳定、收入较低有很大关系。据广州市某监狱对其所关押的外来农民工的调查,有89.3%的犯罪是由于犯罪人已失去了最起码的是生活来源而被迫导致犯罪。如有的长期找不到工作,老板拒付或拖欠工资;有的工作繁重而工资又太低;有的患病或因工伤残却得不到应有的医疗补助等。
  案件的标的数额较少,多以满足自身或家人生活需要为主。大量案件都是偷盗一些生活用品,如衣服、食品、自行车之类,是职业犯罪分子通常所不为的。2000年2月1日《羊城晚报》报道:一个湖南籍打工者为了买点东西回家去给家人过年,竟为了1000元钱,杀死和他共住一处的两个同乡;2000年1月5日《北京晚报》报道:两个曾以捡破烂为业的河北农民,为了弄点钱吃饭,竟在短短的三天里连杀5人,共抢得500元钱,他们杀的第一个人也是捡破烂者。
(三)犯罪具有明显的“自救”性
  从犯罪形式上看,农民工犯罪具有明显的“自救”性特征。农民工的“自我救济”式犯罪大多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纠集一帮同乡兄弟去老板那里讨工钱,遭拒绝时可能发生砸东西和打架斗殴的行为,严重者将构成侵害公私财产罪、或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二是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将工作单位的产品、原料、部件或生产工具偷出变卖“自我兑现工资”,构成盗窃罪。这就是一些农民工常常只偷本单位的东西而不偷其他单位和他人的东西的原因。三是以暴力对拖欠工资的老板及其家属进行直接的报复,严重者常常酿成故意杀人、故意重伤以及抢劫、绑架等恶性案件。
二、农民工犯罪的成因
  农民工犯罪日益增多,犯罪率分析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认真地思考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是一个多层次、多成分的综合体系。其中,既有个人因素,也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它的发生是犯罪人在特定的情境中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导致农民工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利益的高期望追求是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
  对经济利益的高期望追求是农民工犯罪的重要原因,他们往往背井离乡,抱着发财梦想的高期望值来到城市寻找就业出路,然而当现实与梦想有很大出入时,他们有的就易走上歧途。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农民工受到家乡亲人过高致富期望舆论的压力,都认为到城市能挣大钱,因此而形成了过高的经济目标,希望在城市发财致富而荣归故里。然而事实并非所愿,他们忽视其自身文化素质以及城市政策制度,一味地追求高收入,欠缺实现经济目标的合法手段,选择借助非法手段谋取个人经济利益,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由于农民进城后,在城市丰裕的物质和城市生活方式刺激下,无形地提高了自己对物质的期望目标。“起得比鸡还早,睡得比猫还晚,干得比驴还累,吃得比猪还差。”这是不少文章对中国农民工生活状况的“经典”描写。如今常常被一些“愤怒青年”引申开来自嘲,后面还得加上一句:“赚得比民工还少。”农民工进城打工多是在建筑、运输、服务等行业从事城市职工不愿意干的重体力劳动,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生活条件差,工资收入少,社会地位低,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处于失业与办实业状态,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需求也无法保证。在生存遇到危机的情况下,很容易铤而走险。任某是河北易县农民,曾在北京一家洗浴中心打工,后被解雇没地方住,没工作,没钱,实在坚持不下去了,想回老家,准备抢点钱回家用,结果抢钱时被抓住。这类案件还比较多,他们看上去老实巴交,多数是第一次犯案,“穷”,“好几天没有吃饭了,找不倒工作”,这是犯罪嫌疑人讲的理由。
(二)心理失衡是农民工犯罪的直接原因
1、相对剥夺感——农民工犯罪的直接诱因
  相对剥夺感是人们在比较中所产生的一种心理失衡状态,当他们实际得到的和期待得到的之间、自己得到的和他人得到的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时,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社会学家认为,相对剥夺感是导致社会犯罪现象大量发生的重要因素。城市对农民工似乎有着“天生”的排斥心理和歧视性做法。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需要廉价的劳动力,需要农民工;另一方面,城市社会体系又拒收农民工,农民工不能和城市职工一样同工同酬,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和补贴,社会保障只是城市人的特权。农民工大多没有固定的住所,职业稳定性差,生活窘迫,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这些使他们普遍面临着巨大的心理落差,承受着来自城市的被剥夺感。农民工深切地感受到强烈的城乡差别和巨大的社会不平等,由此导致农民工普遍对城市存在仇视和反抗心理。
2、心理歧视感——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因素
  心理歧视感是指农民工进入城市后,面对城市文明和城市人的歧视所产生的自卑感,这使之进而寻求一种补偿,不同的是这种补偿在涉及犯罪方面往往是通过报复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农民工在城市受到各种歧视性待遇:户籍、教育、人事、医疗、社会保障等制度对城市居民和农民工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对前者多为保护,对后者多为限制,甚至有的制度如社会保障制度把农民工排斥在外。还有歧视性用工制度。另外,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生活中也受到歧视:一是在公共场所遭受歧视。商店、执法人员对他们歧视对待,很多城市市民讨厌、看不起农民工。另一类是个体歧视,受雇主歧视,不能得到善待。这些都增加了他们对城市小市民的不满情绪。另外,农民工长年在外打工,只有春节或农忙时用极少时间回家与亲人团聚,有些甚至数年不归,他们远离父母、妻子,感受不到亲情的温暖;遭受城里人的歧视,人格尊严受到创伤;孤身在外,配偶不在身边,长期得不到性的解放与愉悦;普遍缺乏正常的文话娱乐活动,精神紧张得不到解放等等使得他们精神上躁动难安、寂寞难耐,没有合适的解放途径,他们不得不找出一些消极的方式排遣心中的烦闷,赌博、看黄色录像、砸毁物品等,有些人不知不觉走上犯罪道路。
(三)“边缘文化”冲突是农民工犯罪的重要原因
  由于家庭条件贫穷,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不高,获得就业及技能训练的机会不多,农民工自身素质较低,加上身处在城市和农村文化的交叉地带,两种不同的文化和规范之间的差距极易引起激烈的文化冲突,导致农民工的行为失去了原有规范的束缚,评价善恶的标准也失去了统一的尺度,并在人们心中不断受到冲击乃至弱化。这种弱化与某些犯罪诱因结合,加之农民工由农村的“熟人社会”进入城市的“匿名社会”,脱离了农村原有文化道德和风俗习惯的约束控制,大大弱化了他们的自我遏制系统,必然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法律调控手段的不足
  目前,为应付社会犯罪的专门机构普遍力量不足,经费不充分,与一些发达地区相比,存在巨大差距。社会犯罪日益严重化、规模化、组织严密程度提高,法律调控机构控制的松懈和能力的不足自然为铤而走险的农民工犯罪提供了冒险一试的环境。不少人指出,我们执法工作者在处理农民工违法犯罪行为时的简单做法和歧视态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工求助公共部门的欲望,增加了农民工对公共部门乃至社会的不信任感甚至敌视情绪。社会大调节和“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和配套措施尚不完备,应有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此外,我国尚未像法制发达国家那样建立即时解决纠纷的小额诉讼制,对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障碍,导致一些人依赖于暴力手段解决诸如拖欠工资之类的民事纠纷,甚至引发犯罪。
(五)管理系统的弱化
  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基本上仍属于计划经济的框架,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以城乡二元体制为制度支持、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把原来在空间上分开的城乡分割式的二元社会管理,改变为城市内部的二元社会管理。第二,采取的是一种以治安管理为重点的防范型管理模式,重管理轻服务,重宏观轻微观,重主体轻客体,过分侧重治安管理和整治打击。而对于农民工的了解很少,直接面对他们的服务更是寥寥无几,城市政府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工迫切需要的就业、劳动保护、住房、上学、医疗等服务的要求,大部分外来人口对城市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第三,漠视损害被管理者的权益。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以城市利益作为出发点,追求城市利益,却漠视甚至损害、侵犯农民工利益。
三、农民工犯罪的预防对策
  农民工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农民工犯罪有它产生的土壤、空气和水,这些都不是简单靠一两部法律可以禁止的。像大禹治水,只能疏导不能堵塞,只能挖掘一条河渠,让人的欲望有轨道有约束的排放,不能光靠筑起社会防范的大坝堵截。我们的社会政策有赖于建立一整套社会制度去给农民“国民待遇”,去改善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去破除城市的心理歧视,农民工问题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
(一)改变管理制度,破除城乡歧视1、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和培育城乡一元化劳动力市场
  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凝固化,城乡间的人流、物流、信息流不能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顺畅流通,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国家两个社会两个市场的怪现象。这种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在实质上就预示着外来民工的犯罪。在差别的户籍制度下,农民工由于其不具备城市居民的户口而被整体地排斥在资源的享有之外城市首属劳动力市场之外,无法具备与城里人同等的劳动力资格和地位,仅能委身于次属劳动力市场,进而不可避免地受到政策体制性歧视,被排除在医疗保险、劳动保险、养老保险等一系列城市社会保障之外。政策性歧视又必然引发社会生活方面的歧视,这种歧视又反过来激发了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不满乃至矛盾。这种状态使农民工虽身在城市,实质上与城市居民的距离反而更远。因此,我们要彻底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局面,实现人口的自由迁移,从而减少外来农民工因“相对被剥夺感”而引发的犯罪。首先,逐步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和社会的综合承受能力,最终实现户口自由迁徙。第二,打破农业、非农业户口管理二元结构,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第三,剥离各有关部门附加在户口管理上的诸多行政管理职能,还户口管理的本来面目。
2、改变政府的观念,实现由管理到服务的职能转变
  对农民工既要严格管理、教育提高,还要逐步建立社会权益服务体系,提供安全保障、维护权益、工作、入学等配套服务机构,帮助农民工拓展经营领域、介绍职业,尽力解决他们在生活、子女入托、上学等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并使他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他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区建设管理之中,给他们与城市社区居民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实践证明,以服务促管理,变限制为引导,能起到起事半功倍的效果。由管理到服务的改变,不仅是管理方式的变化,更是一种管理观念的更新,是以平等的目光看待农民工。
(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保障城市居民,对于外来农民工基本上难以顾及。当失业者增多而又得不到任何社会救济时,犯罪必然会增多。因此,建立面向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使农民工将自身的利益与城市的不断发展相一致,使农民工群体培养起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感、责任感,这归属感是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在建筑、土木、物业管理、物流运输等相关行业强制性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范围。当前社会保障资金的缺乏是社会保障的最大障碍,如何多渠道筹措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体系乃是完善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
2、制定和完善统一的农民工管理法规
  在我国,虽然国务院颁发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单行法规,以及《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涉及农民工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其内容分散,规定较少。而各地多以政府发布的规章、制度、办法来进行政策性调整,且令出多门,管理的力度非常薄弱,从总体上看,农民工的管理仍缺乏系统配套的法律依据,目前法规还不能有效地保护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应尽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将农民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范围。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应该严格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加大主动执法的力度,对农民工集中的地域和企业建立定期的、经常性的劳动保护检查和监察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农民工的引导和教育,提高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发展能力
  农民工由传统的农村进入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对城市的适应需要一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由此引起城市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应该有计划的组织,以基本生活常识、城市规章制度、法律常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引导和教育,有效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生存发展能力。
1、开办各种免费的法律和技能培训班,增强农民工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
  正如雨果所言:“多办一所学校,就可以少办一所监狱。”对农民工而言,学校要是开放式的,教育要是全方位的。既要对他们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城市生存技能的强化,增强他们对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以克服他们因择业无门,眼见他人致富而产生的社会敌意,提高其成就感和自我价值感;还要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使他们具有同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从而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要对他们进行心理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和社会,努力提高驾驭欲望、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控制情绪的能力,让他们懂得人的需要只有在社会公德和社会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才是合理的,纠正他们的享乐心理和超前高消费的欲望,引导他们通过自身努力,多做贡献,提高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
2、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社会生活
  在缺少正确的心理引导和健康的娱乐活动情况下,外来农民工由于无法排遣心中的孤独寂寞,极有可能行为失范、越轨、寻衅滋事。所以可以考虑在农民工居住密集的社区,由政府牵线搭桥,开展心理咨询和一些喜闻乐见的大众娱乐活动,以此来丰富农民工的业余生活。如朝阳区组织的周末农民工免费电影院,放映一些积极有趣、弘扬主旋律的优秀电影作品,受到了广大农民工的热烈欢迎。朝阳区籍此又办了免费培训电影放映员的学习班,教会农民工放电影的一技之长,还可以在他们回乡时,把电影主旋律弘扬到农村去。
  健康的文化生活一方面会对农民工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一方面会让他们获得心理归属感和文化认同感,在健康的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的指引下,相信他们会和城市居民活得一样精彩。
(四)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重视人权保护
  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们具有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维持基本尊严、获取基本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渴望,也就是说农民工群体具有恢复国民待遇的强烈诉求。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一个真正能为自己说话、争取自身权益的“代言人”,在公共政策决策中没有话语权,他们缺乏较为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
1、建立农民工组织协会
  创建农民工意愿表达的渠道,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一环。而组织农民工工会,让工会代表农民工表达意愿,作为农民工维权的代表,就使农民工的权益维护有了一个组织化的载体。农民工的权益之所以较普遍较容易地遭受侵害,相当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民工们是单个分散的,没有自己的组织作为载体和后盾,无法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又缺乏其他诉求渠道和手段。因此,在与企业和雇主的交涉和较量中,无论农民工个体还是群体,都势必处于一种显见的弱势境地。单个劳动者是无法与企业建立力量平衡的劳动关系的,也不可能凭借个人的力量来实现和保障自己的权利。劳动者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形成与雇主相抗衡的社会力量。集体劳权正是这种组织化力量的权利形态,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平衡劳动关系中,集体劳权有着极其重要的决定作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集体劳权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在这些权利中,组织工会是前提的和基础的权利。
2、法律援助农民工讨欠薪
  每到年终,媒体都会爆出许多农民工为讨欠薪而走极端的事件,有爬上吊塔以死相威胁的,有群情激奋要与欠债人共存亡的,还有绑架拘禁杀死包工头的,这些纠纷稍有不留神就会演化为突发性群体事件。据统计,2001年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达2787亿元,到2002年底,又急剧攀升至3365亿元,相当于当年建筑和房地产业增加值的三分之一以上,这其中相当部分是农民工的血汗钱。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进行的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高达1000亿元。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付出劳动而获得报酬是劳动者天经地义的权利;与之相应,从他人的劳动中获益的一方必须向劳动付出者支付报酬,这是不言而喻的公理,是社会基本秩序得以维持的基石。可是农民工在辛劳了一年之后,应得的报酬居然还被拖欠,这是无论如何也不应被容许的。可是我们的社会机制缺乏让农民工快速合法追讨工资的法律渠道,以致出现2003年10月温家宝总理在三峡库区亲自替农妇熊德明追讨工钱的事。
  法律渠道治理欠薪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在欠薪最集中的建筑行业实行清理整顿,并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实行市场准入制和欠薪一票否决制,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一经发现就取消其今后在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二是在法院系统设立“讨薪绿色通道”和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对于农民工起诉的欠薪案件,法院可以从快审理,从快执行,司法局可以指派有经验的律师提供无偿优质的法律服务。
  完善公众利益诉求机制,才是最根本的解决农民工问题。只有让农民工享有国民待遇,建立农民协会,才能让农民工真正有当家作主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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