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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财产刑犯罪中罚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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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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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财产刑犯罪中罚金的适用
韦培成
摘要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权利的刑罚,有罚金与没收财产两种。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共有355处提到罚金二字,分布在一百四十八个条款当中,涉及罪名一百八十五个,有关罚金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实践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具体解决方法一直是我国刑罚研究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中,笔者对罚金刑广泛的适用性,罚金的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罚金的缴纳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和统计分析。从刑罚的功能与目的着手,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思考和分析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可适用性。在分析国家公权利在罚金刑制度上适用的成本,界定犯罪者以及犯罪行为模型,犯罪和守法的收益比较,犯罪者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应该可以再假拟出一种罚金制裁模式,用于我国罚金数额立法规定的补充。这种罚金制裁模式最核心的部分应该是合理的罚金数额及有效的执行手段。设法做到使罪犯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处境更为恶化,能将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完全加之于制造损失的人身上,起到威慑作用,抑制其犯罪的冲动,满足刑法功能与目的,降低司法成本。
关键字:财产刑,罚金刑,经济分析方法,罚金数额,效率

theapplicationoffineinthecriminalof
propertypunishmentinchina
scienceoflaw02-2weipeicheng
supervisedbyxuping
abstract
propertypunishment,penaltyofdeprivingcriminalofpropertyright,isclassifiedfineandconfiscatesproperty.fineisapenaltythatpeople'scourthandincertainamountofmoneytostateaftersentencingcriminals.confiscationofallpersonalpropertywasconfiscatedcriminalsorallofa.havingreferredto355timesinallinourstate's浅析我国财产刑犯罪中罚金的适用
韦培成
摘要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权利的刑罚,有罚金与没收财产两种。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共有355处提到罚金二字,分布在一百四十八个条款当中,涉及罪名一百八十五个,有关罚金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实践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具体解决方法一直是我国刑罚研究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中,笔者对罚金刑广泛的适用性,罚金的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罚金的缴纳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和统计分析。从刑罚的功能与目的着手,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思考和分析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可适用性。在分析国家公权利在罚金刑制度上适用的成本,界定犯罪者以及犯罪行为模型,犯罪和守法的收益比较,犯罪者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应该可以再假拟出一种罚金制裁模式,用于我国罚金数额立法规定的补充。这种罚金制裁模式最核心的部分应该是合理的罚金数额及有效的执行手段。设法做到使罪犯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处境更为恶化,能将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完全加之于制造损失的人身上,起到威慑作用,抑制其犯罪的冲动,满足刑法功能与目的,降低司法成本。
关键字:财产刑,罚金刑,经济分析方法,罚金数额,效率

theapplicationoffineinthecriminalof
propertypunishmentinchina
scienceoflaw02-2weipeicheng
supervisedbyxuping
abstract
propertypunishment,penaltyofdeprivingcriminalofpropertyright,isclassifiedfineandconfiscatesproperty.fineisapenaltythatpeople'scourthandincertainamountofmoneytostateaftersentencingcriminals.confiscationofallpersonalpropertywasconfiscatedcriminalsorallofa.havingreferredto355timesinallinourstate'scurrentcriminallaw,fineisdistributedin148clauses,involving185accusations.theproblemsappearingintheapplicationwhetherfineisscientific,reasonable,practical,anditsconcretesolutionsisstillahotquestioninthepenaltystudyinchina.inthisthesis,imakedetailedstatisticsandanalysisonitsextensiveapplicability,applicableway,paymentway,andlegislativerulesoffineamount.withthepurposetofunctionfromthepenaltyfromtheperspectiveofeconomicanalysisoflawandeconomicsanalysisofanalyticalmethodsinthelegalsystemapplicability.intheanalysisofnationalpublicrightsincriminalfinessystemapplicablecostsdefinedoffendersandcrimemodelsofcrimeandlaw-abidingreceiptscomparedperpetratorsofcrimeproceedsandcostbasis,ibelievethatweshouldbeabletoleavetoprepareafinemodelofsanctions,finesamounttomysupplementarylegislation.thismodel,thecorepartofthesanctionsimposedshouldbereasonableandeffectivemeansofimplementationoffinesamount.tryingtomakesurethatcriminalsareinworsesituationduetotheirbehaviors,thisprinciplecanputallthelossmadebycriminalsonthepersonswhomakeit,whichcanplayaroleofdeterring,restrainingcriminals’impulse,satisfyingfunctionandpurposeofcriminallaw,reducingcostofjudicature.
keyword:propertypunishment,finepunishment,methodofeconomicanalysis,fineamount,efficiency
目录
第一章绪论……………………………………………………………………………………………1
第二章财产刑和罚金的概述……………………………………………………………………………2
一财产刑和罚金概念的确定和渊源………………………………………………………………2
二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罚金刑的规定…………………………………………………………2
(一)罚金刑广泛的适用性…………………………………………………………………3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3
(三)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4
(四)罚金的缴纳方式………………………………………………………………………5
第三章罚金刑制度适用的成本分析…………………………………………………………………6
一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可适用性………………………………………………………6
二从国家公权利角度考虑罚金刑制度适用的成本…………………………………………………6
三从犯罪者角度考虑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的界定…………………………………………………8
(一)犯罪者以及犯罪行为模型的界定……………………………………………………………8
(二)犯罪和守法的收益比较…………………………………………………………………9
第四章罚金刑制裁模式……………………………………………………………………………10
一罚金数额的公式提出 …………………………………………………………………………10
二罚金制裁模式适用的规则……………………………………………………………………11三有效率的罚金执行方法…………………………………………………………………………12
结论………………………………………………………………………………15
致谢……………………………………………………………………………………16
参考文献………………………………………………………………………………17
附录………………………………………………………………………………19

第一章绪论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权利的刑罚,有罚金与没收财产两种。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我国财产刑犯罪中财产刑的适用,除了少数是单处适用外,大多都是附加适用,对五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有涉及。从我国刑法典对罚金刑的规定来看,由于刑法总则对罚金刑的适用规定得过于简单,而分则具体罪名又规定的过于机械,削弱罚金刑在财产刑犯罪中本应发挥的功能。正如德国刑法学家耶林(r.vonjhering,1818—1892)所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正是基于以上认识,笔者选定罚金刑作为研究对象,将重点笔墨放在“罚金”两字上,略考虑或者略提及财产刑犯罪中关于主刑或者没收财产刑的适用。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共有355处提到罚金二字,分布在一百四十八个条款当中,涉及罪名一百八十五个,有关罚金刑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实践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具体解决方法一直是我国刑罚研究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中,笔者对罚金刑广泛的适用性,罚金的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罚金的缴纳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和分析。从刑罚的功能与目的着手,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思考和分析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可适用性。在分析国家公权利在罚金刑制度上适用的成本,界定犯罪者以及犯罪行为模型,犯罪和守法的收益比较,犯罪者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应该可以再假拟出一种罚金制裁模式,用于我国罚金数额立法规定的补充。这种罚金制裁模式最核心的部分应该是合理的罚金数额及有效的执行手段。设法做到使罪犯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处境更为恶化,能将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完全加之于制造损失的人身上,起到威慑作用,抑制其犯罪的冲动,满足刑法功能与目的,降低司法成本。
第二章财产刑和罚金的概述
一财产刑和罚金概念的确定和渊源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权利的刑罚,有罚金与没收财产两种。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是一种很古老的刑罚,我国最早有关罚金刑的文字记载有《尚书•舜典》中记载的“金作赎刑”和《管子》的“过罚以金”等等,都是对过失犯罪、轻微犯罪以及具备某种身份的犯罪适用,且具有浓厚的赎刑色彩,经历了赎罚合一及相互交织的时期。国外作为财产刑内容之一的罚金刑,是从原始社会复仇时代以杀人赔偿金为开端的制度演变起来的。侵害者支付的赔偿金逐渐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交给被害人或家属,这就是后来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制度,另一部分交公,即后来刑法意义上的罚金。两河流域的《乌尔姆法典》、《汉漠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以及北欧日耳曼民族的《撒利克法典》中都有关于罚金刑的相关记载。然而,由于各国古代刑法无例外地重威吓效应,强调报应目的,罚金刑在以生命刑和肉体刑为中心的旧刑罚体系中并不占据重要地位,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反而成了官僚贵族们通过“以钱赎罪”逃避生命刑和肉体刑制裁的手段。如梁臣传第九《寇彦卿》篇“彦卿晨朝至天津桥,民梁现不避道,前驱捽现投桥上石栏以死。彦卿见太祖自首,太祖惜之,诏彦卿以钱偿现家以赎罪。”到了近代资本主义时期,财产刑才受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尤其是其中的罚金刑,其受重视的程度及地位仅次于自由刑。随着短期自由刑弊端的日益凸显,罚金刑已逐渐成为其替代刑。被认为是“减轻国家建筑监狱经费预算的最合理方法”是“最经济,最无污染的刑罚方法”。
二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罚金刑的规定
(一)罚金刑广泛的适用性
受刑罚轻缓化思想的影响,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罚金刑在全部刑罚中所占的比例已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扩大,大致是基于以下原因:1、罚金刑对贪利犯罪是罚当其罪;2、罚金刑可避免犯罪人在监狱内交叉感染;3、罚金刑对犯人不关押,执行时不妨碍其职业、家庭生活,因而单科罚金利于犯罪人重新做人;4、罚金刑具有可分割性,能充分体现刑责相适应原则;5、罚金刑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优点。
我国97刑法比较于79刑法,罚金的适用范围也是大幅度的扩大。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共有355处提到罚金二字,分布在148个条款当中。刑法分则中共有七章142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185个,约占全部罪名总数的44%。罚金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经济犯罪: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共有72个条款涉及罪名93个,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4个条款中,有7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7个;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0余个条款共有47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64个。此外,刑法分则中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5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7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有3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4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共有4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5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贪污贿赂罪共有4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5个,详情见附录a:表a1。
(二)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指刑法中关于罚金刑适用形式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罚金的适用方式如下: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如:“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单位判处罚金;”2、选科式,罚金作为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又可单独适用。如刑法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3、并科式,我国刑法中的并科罚金,几乎都是必并制。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根据刑法五十二条之规定,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是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即以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的后果、犯罪时间、地点、违法所得的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为根据来决定刑罚数额,这主要是由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决定的。罚金刑数额应与其犯罪情相适应性,实际上也体现了刑罚经济性,即“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这就是要求罚金刑的数额应该是犯罪行为的报应和遏制所绝对必需,不允许过量,被称为“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此外还应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再次还应考虑到罚金能否起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在分则中,则对罚金数额的裁量作了多样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1、无限额罚金制:即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如:“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这种规定方式共有96个条款,而且从条款的分布上看极为分散和零乱,散见于刑法分则条款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个条款;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26个条款;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个条款;第五章侵犯财产罪7个条款;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47个条款;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共有4个条款;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共有4个条款。
2、限额罚金制:即只规定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限额罚金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第161条、162条;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第170条、171条、172条、173条、174条、176条、177条、178条、181条、186条、187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的192条、193条、194条、195条、196条、197条、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第205条、206条、207条、208条、209条。总共24个条款具体规定是采用规定上限和下限的方式,有“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三种处刑幅度。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比例罚金制、倍数罚金制、倍比罚金制的规定也集中在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包括该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第140条、141条、142条、143条、144条、145条、146条、147条、148条;第二节走私罪的第153条;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第158条、159条、160条;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第175条、179条、180条、182条、191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第201条、202条、203条、204条,总共22个条款,既有倍数也有比例,还有倍数与比例的混合,在具体的规定方式上有“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五种。
(四)罚金的缴纳方式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少或者免除缴纳。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或其亲属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依判决书确定的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如若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罪犯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被判处罚金,只有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三章罚金刑制度适用的成本分析
本章中笔者假设国家和具体犯罪人都是理性的,做出的选择和判断以及行为都是可以量化和经过计算的,从刑罚的功能与目的着手,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从国家公权利角度、具体犯罪者角度考虑罚金刑制度适用的成本。
一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可适用性
经济分析法学是继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足鼎立之后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第四大法学流派,其于1961年产生于美国,诞生标志为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h.coase)的《社会成本问题》;贵多•卡拉布雷西(guido.calabresi)的《关于风险分配与侵权法的一些思考》和阿曼•a•阿尔钦(amen.a.alchian)的《财产权经济学》等三篇惊世之作。经济学研究有两个最基本的前提:资源的稀缺和人的理性。由此导出经济学两个基本命题:1、在局限条件下,每个人随时随地的争取利益最大化。2、代价(价格、市价)下跌,需求一定上升。简而之、经济学讨论的是理性选择和效益高低。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乍看之下两者是极为不同的知识领域。但细细想来,理性选择也应该是法律体系必须关心的焦点,效率高低更不应该被排斥在法律体系的运作之外;同样地,若公平正义被理解成是人类社会应该致力追求的适当目标的话,我们似乎也看不出来经常强调“最适”理念的经济学,会拒公平、正义于千里之外。从这个观点切入,我们会发现:即使法律人要进入经济学的思考逻辑内,有其经济学基础的障碍必须克服;经济人要理解法律制度的奥义,必须尝试跨越某些基本预设的障碍。经济学和法律学两者之间,的确是存在相当大的对话空间可言的,而完整构筑这个对话空间的推手,便是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ofeconomic)这门带着浓厚分析工具意义和分析观点的学问。所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立法、司法实践中会有长足的发展。
二从国家公权利角度考虑罚金刑制度适用的成本
从国家公权利角度考虑,罚金刑是通过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对罪犯产生威慑效应,以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的一种刑罚方法,刑罚威慑效应的产生需要投入一定的刑罚资源。
(一)公安机关用于侦查、拘捕阶段的费用,检察机关用于公诉阶段的费用,审判机关用于审判阶段的费用,执行机关执行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费用的支出主要是为了追求刑罚的确定性(罪犯犯罪后被逮捕定罪处罚的可能性)、刑罚的及时性(罪犯犯罪后即被处罚的快慢)以及刑罚的严厉性(罪犯犯罪后被处罚的金额的多少)实现刑罚对犯罪人的剥夺功能、给犯罪分子带来痛苦功能、以及教育改造功能,达到威慑效果。满足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
从理论上,国家要获取最大的刑罚威慑效应,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目的,只需把刑罚确定性、及时性和严厉性、提高到最理想的程度,但在现实中,刑罚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决定了国家不可能盲目无限度地追加刑罚成本以达到刑罚功能和目的的理想状态。因此,在实践中,国家只能通过对有限的刑罚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各种成本内部的具体配置关系,力求以相对较小的成本来实现相对较大的刑罚目的。在经济分析法学中所订立威慑的标准为:以加害人之利得(包括精神上的满足感)为基准。有效威慑的公式应是:s(刑罚的痛苦程度)≧i(加害人的利得)*p(被制裁的机率)。等威摄线如下图所示:
解释:在上图中,等威摄线α上每一点所产生的威慑力都是相同的。而假设“高支出线”代表目前现有的国家刑事预算支出,如果我们选择刑事政策能达到威慑点a和c,则是最笨的政策选择,因为在低支出下,若选择有效的刑事政策就能达到b,而b和a、c威慑力是一样强的,即我们现在花了大钱却只是得到花了小钱一样可以达到的结果。如果我们仍是要投入目前的高支出,则我们应该可以达到"威慑线β"上的d点的目标.
(二)其他确保具体刑罚的实现和威慑相同犯罪的各种费用。如用于威慑意图实施犯罪的人的费用,用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鼓励公民同犯罪进行斗争的费用,以满足刑罚的社会功能,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三)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费用,主要用于实现刑罚的公正性;被害人的具体损失只有经过国家公权利机关的确认和判决,才能向犯罪人要求支付,国家公权利机关以其国家暴力机器为被害人作为保障。这样就能满足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一能满足被害人的本能的复仇需要,平息其愤怒和仇恨,避免私力报复,增进其安全感,满足其心理平衡;二对犯罪影响所及的其他公民,也具有除暴安良平息民愤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心理秩序,从而起到平衡作用。达到一刑罚般预防的目的。
三从犯罪者角度考虑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的界定
(一)犯罪者以及犯罪行为模型的界定
1、犯罪者:假设罪犯都是一个理性计算者(rationalcalculator),对机会成本、查获几率(probabilityofapprehension)、惩罚严厉性和其他相关变量情况变化能产生积极反应。尤其是涉及到金钱犯罪,从简单经济交易的角度考虑,在犯罪人心中肯定会有一个计算,即成本和收益的计算。比如一单位犯盗窃罪,实际盗窃3000元,查获1000元,被单处罚金2000元。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很难保证这个单位因为被单处罚金而得到教育。相反,如果罚金超过3000元,查获率为1,或者查获率为0.5罚金超过6000……除非单位有盗窃的嗜好,愿意花钱来满足,使单位计算后觉得盗窃非理性,才能收到实际效果。
2、罪犯行为模型:由于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实施犯罪。
犯罪人的收益是来自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的有形(在金钱获得犯罪中)或无形(在所谓的情欲犯罪中)的满足。成本包括各种不同的现金支出(购置各种犯罪工具等)、罪犯时间的机会成本和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
3、有效率的犯罪和无效率的犯罪的概念
有效率的犯罪:犯罪人的收益>被害人的损失
理查德.a.波斯纳提供的典型的有效率犯罪的例子:一个猎人迷失在森林中并且饥饿难耐,他碰巧来到一个上了锁的木屋前,木屋里有食物和一部电话,他于是破门而入,先饱餐一顿,然后打电话求救。他的收益要大于主人的损失,所以他的犯罪是有效率的。还有典型的例子就是紧急避险。法律应该允许部分这样有效率的犯罪发生。在制度上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允许这种过错行为:将预期的惩罚设定为大约等于所造成的损失来允许这种过错行为;通过修改法律使得这些行为不再是犯罪(如规定紧急避险)
无效率的犯罪:犯罪人的收益<被害人的损失
现实中我们处罚的案件大多是无效率的犯罪,因为如果犯罪人的收益比较于被害人的损失是大于的话,犯罪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如购买来达到自己同样的需求。
(二)犯罪和守法的收益比较
人主观上能动犯罪:用f表示犯罪成本(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u表示犯罪收益(经济收益和心理满足)
当f-u〉0时,此时犯罪率降低
当f-u〈0时,此时犯罪率升高
人主观上非主动,无意识犯罪:用f表示犯罪成本(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c表示要考察的是人谨慎的、细心而避免犯罪的成本
当f-c〉0时,此时犯罪率降低
当f-c〈0时,此时犯罪率升高


第四章罚金刑制裁模式
我国刑法共有142个条款规定了罚金刑,关于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只有24个条款规定的是限额罚金制;22个条款规定的是比例罚金制、倍数罚金制、倍比罚金制,还余下的96个条款则是无限罚金制。分则条文中大量采用无限额罚金制是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各国刑事立法者都曾因为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背离罪刑法定主义又无法在实践中操作而摒弃之。陈兴良教授也认为罚金刑无限额是“立法不足而导致的法律短缺”无限额罚金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带来许多的消极后果是众所周知的,如:会导致同罪异罚现象从而无法做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为徇私舞弊者大开方便之门等等。再者我国采用限额罚金制、比例罚金制、倍数罚金制、倍比罚金制的条款关于罚金的刑罚跨度太大,典型如“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虽然我们有“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总则规定,但是这样的跨度还是令具体判案人员、尤其令当事人无所预期的。结合上面的分析,结合第三章关于罚金刑制度适用的成本分析,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去考虑,笔者认为应该可以再假拟出一种罚金制裁模式,用于我国罚金数额立法规定的补充。这种罚金制裁模式最核心的部分应该是合理的罚金数额及有效的执行手段。本文也将重点放在运用经济分析方法预设一种罚金制裁模式来确定具体案件的罚金数额,综合我国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解决不同确定罚金数额的方法确定出的罚金数额之间的冲突问题,最后分析罚金刑有效执行的问题。
一罚金数额的公式提出
对犯罪人的适当处罚是使其处罚额略大于受害人损失的法律估计数-----超额应该是受害人损失和加害人收益之间的差额,或更多些。
从第三章有效威慑的公式s(刑罚的痛苦程度)≧i(加害人的利得)*p(被制裁的机率)中我们可以推导出:在犯罪人实际被捕并强迫其支付罚金的几率小于1的情况下,决定要作出多少罚金的公式是这样的:d=l/p,其中d是最佳罚金数额,l是犯罪行为人在被查获案件中所造成的损害,而p则是被查获和使其支付最佳罚金数额的几率。在这个公式里:l的值我们通过各种量化的计算可以得出一个固定值,p的值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上一年度这类案件查获和实际缴纳的几率来确定。确定完l和p的值,d的值也将是可以计算的并且是唯一的。
上述公式只考虑了被害人的损失弥补,我们必须要严肃的对待国家公权利关于罚金制度的刑罚成本,即上文中国家公权利机关支出的各项费用。假释我们现在要通过一种查获和实际缴纳的几率为20%,、罚金为1万元人民币具体惩罚,我们为什么不调整其为查获和实际缴纳的几率10%罚金为2万元人民币具体惩罚呢?假设犯罪的风险是中性的,那么二者对于罪犯的效果将会是一样的。这样我们只需抓住并且审判一半的罪犯就能达到相同的威慑效果,并且节省了公安、检察、法院、看守所、监狱等所费的费用。但这种方法是不会一直奏效的,一旦这个方法奏效,我们会重复这样一个过程:查获和实际缴纳的几率5%罚金为4万元人民币,并且再次重复。最后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最有效率的惩罚是趋向无限严厉的罚金乘以一种极其微小的犯罪几率。我们不能简单的,永远无限制的双倍增加罚金,而随着罚金程度的增加,能够以支付罚金形式来接受惩罚的犯罪人数会变少,我们只能够倾向于转向更昂贵的惩罚措施,比如羁押、徒刑等。被迫转向越来越没有效率的惩罚,并不断增加执行成本。所以真正有效率的最佳罚金数额应该是罚金和查获和实际缴纳的几率的各种组合中,选择使得刑罚成本总和最小的一种。
二罚金制裁模式适用的规则
(一)这种罚金制裁模式的思想符合理性人的计算,优点有以下四点:1、使得罚金数额尽可能的确定;2、国家公权利机关投入最少的刑罚资源而得到最佳的威慑功能,降低了司法成本3、将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完全加之于制造损失的人身上,使得犯罪人的犯罪倾向于变成无效率的犯罪;4、能增大犯罪人预期成本而降低预期收益,使得犯罪人的预期收益相对小于犯罪人的预期成本,犯罪率降低。5、罪犯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处境更为恶化;从而起到威慑作用,抑制犯罪者犯罪的冲动,满足刑法功能与目的。
(二)具体适用罚金制裁模式可参考如下规则:
1、这种模式不能背离总则52条之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的规定;
2、可以用它来假拟涉及无限罚金制96个条款规定的100多个罪名的具体个案罚金的数额,以此数额的多少来考虑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为法官判处犯罪人主刑以及附加刑时做一个参考。因为在具体犯罪中单单依靠罚金做损害赔偿是不够的。在经济法学派通说认为理由有三:一是金钱无法达到完美的赔偿;二是纵使某些犯罪之侵犯到“财产利益”如盗窃。故这部分用金钱做完美的赔偿虽是可能的,但仍然必须为了惩罚犯罪者侵犯到被害者的“使用财产的自由”而加诸刑罚三是法律必须给未来有可能做同样事情的其他一切不肖之徒的一个预先的威慑。
3、可以用它确定的数额来比较涉及限额罚金制、比例罚金制、倍数罚金制、倍比罚金制的条款的具体个案关于罚金的刑罚跨度。作为法官判处罚金的参考
三有效率的罚金执行方法
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情况如下:一是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人一次或分次地缴纳了判决的罚金数额;二是在指定的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使得缴纳确实有困难,法院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三是在指定的期满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支付却故意不缴纳罚金,采取强制措施不足以奏效的;四是被执行人缴纳罚金弥补已造成的损失不经济,又不能或者不便采取强制措施的。
如果判处的罚金在被执行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范围内,其又愿意支付的,执行机关发文规定时间地点要求其支付罚金即可。如果计算出的罚金高于犯罪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以执行)或者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愿意交纳,就容易出现缴纳,执行难从而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的尴尬局面。对此,我国司法实践中大体采用二种对策是:一是在审判发生之前对其实施预防,如先收取部分罚金而后审理的规则,二是审判时和后通过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在具体操作中第一种办法涉及违背罪行法定原则和有罪推定,是个不能摆上台面的潜规则,一直受到理论界的批判。第二种办法又涉及到对财产的调查、保全、为被执行人分家析产等问题,,实践操作困难重重,大多有争议的困难的最后也就不了了之。罚金的执行难,有损法律的尊严。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度,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共计十万余元,执行一万余元,执行数额占判决数额的百分之十。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所组成的调查小组对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1999年公诉案件的调查报告称:“这种立法上的强制并罚的规定,是法院无暇考虑犯罪人的支付能力,加之中国刑法中没有罚金刑的易科自由刑的制度,罚金刑执行情况极为糟糕”。《对上海市判刑问题的调查报告》中称:“有相当多的罪名并未规定应处罚金的数额限制,致使法官在判处罚金时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比如一克海洛因,其主刑一般在三年以上,但其罚金在上海南市区可能判为一千元;而在黄浦区则可能判处一万元。在各法院之间适用罚金刑的不平衡,是不利于执法的严肃性的。窥一斑而知全豹,由此可见我国罚金刑的执行情况。
从理性选择和效益高低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以下机制和制度能缓解罚金执行难的困境。
1、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罚金刑制度中建立激励机制,把罚金缴纳义务人和罚金实际缴纳人相分离,充分调动起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履行义务的主动性。
罚金缴纳义务人可以界定为须以自己的财产缴纳罚金的人;罚金实际缴纳人可以界定为在罚金缴纳义务人受到监禁时,保管、控制受刑人财产,并有义务把受刑人的财产上缴给国家的人。如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摸索出向犯罪人家属送达缴纳指引书的罚金缴纳指引制度据统计,自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该院判处罚金刑的637件案件中共有252件为自觉缴纳,缴纳罚金2580362元,占罚金总额的41.7%,比2003年上升29.2%。
2、增设罚金刑易科制度,可以将罚金易科为劳务和自由刑。
(1)、罚金刑易科劳务,主要针对人主观上非主动逃避缴纳,如上提及的第四种请况。
即不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让其从事一定的劳动义务,来完成罚金的缴纳。如通过社区服务、公益劳动或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役,来折抵罚金。四川古蔺法院的“种树判决”就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
(2)、罚金刑易科自由刑,主要针对被执行人有能力支付却故意不缴纳罚金。
实际上罚金刑易科自由刑有其法律依据,按《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对不执行罚金刑的犯罪人,可处以徒刑或拘役。规定罚金刑易科自由刑的规定,可以使罚金刑判决具有较强威慑力,以保障罚金刑的执行。
3、在诉讼进程中对可能判处罚金提供担保制度
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在判决生效后无法缴纳罚金,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令其以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担保。根据罪责自负原理,原则上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如果其近亲属或朋友自愿以其自己的财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司法机关也可以考虑。
4、寻找其他的途径:如增设延期缴纳和缓期缴纳制度;改一次性缴清或者可随时执行可执行财产为罚金的分期缴付或者以工作收入的百分比缴付等等方式来缓解矛盾的冲突。



结论
97刑法修订以来,加上五条修正案和一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目前共有一百四十八个条款当中提及罚金,涉及罪名一百八十五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专家学者对有关罚金刑的广泛适用,适用方式,及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罚金的缴纳方式等方面有着不间断的探讨和分析.笔者不甘妄自菲薄,从刑罚的功能与目的着手,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思考和分析国家公权利使用在罚金刑制度适用的成本,得出国家只能通过对有限的刑罚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各种成本内部的具体配置关系,力求以相对较小的成本来实现相对较大的刑罚目的结论。同时界定理性犯罪者以及犯罪行为的模型,犯罪和守法的收益比较,犯罪者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运用经济分析方设计出一种确定罚金数额的计算公式,d=l/p.并预设一种罚金刑最佳制裁模式及适用的规则,提出这样的规则只有在现有制度之内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出其效果。在分析罚金刑的执行情况下提出了一些有效率的罚金执行方法。如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罚金刑制度建立激励机制,把罚金缴纳义务人和罚金实际缴纳人相分离,充分调动起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履行义务的主动性;增设罚金刑易科制度,可以将罚金易科为劳务和自由刑;在诉讼进程中对可能判处罚金提供担保制度等等具体方法;罚金问题博大精深,文章几经删改,仍然深觉只是管中窥豹,唯期望能够在自身的理解范围之内对相关问题有所触动,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的批评见教,对深入学习有所帮助。


致谢
自2002年进入北京林业大学法学专业学习以来,耳濡目染了我国法学近几年的发展,聆听了法学系各位优秀教师的精彩课程。四年求学生涯中,切实感受到我国法学专业的发展潜力,构建了自身对法学专业的宏观轮廓。撰写本文的同时,自己在专业理论和专业实习的基础上,又有了一次理论的飞跃。当本文划上最后一个句号时,没有感到如释重负的轻松,反而平添了几分歉疚和不安。我深刻体会到中国的一句老话:“学而后知不足”,现唯有激励自己:学无止境。从去年七月开始思考,历经筛选,确定选题,然后开题,经历了一个春天的积累,论文的进展在今年五月份才始见成型。在这个过程中,我充分体味了所谓孕育文章之不易,也深刻认识到自己学识阅历的狭窄,专业功底的浅薄,几次深恐自己力有不逮,难以达成期望。罚金问题博大精深,文章几经删改,仍然深觉只是管中窥豹,唯期望能够在自身的理解范围之内对相关问题有所触动,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的批评见教,对深入学习有所帮助。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在写本文时,得到了我的指导老师徐平对本论文在结构和内容上的细心指导和帮助,难以用浅薄的文字去表达这样的感谢之情。同时感谢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的各位老师,在我本科四年期间给予我的学术指导和帮助。他们的理论学识和中肯意见使我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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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刑法典中关于罚金的规定
一、刑法总则部分共有六个条款规定了罚金: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二、刑法分则罪名中关于罚金的规定如表a1
刑法分则中共有142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185个。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5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7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72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93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有3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4个;侵犯财产罪共有7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7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47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64个;危害国防利益罪共有4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5个;贪污贿赂罪共有4个条款提及罚金,涉及罪名5个。
从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来看,限额罚金的规定集中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具体如下:第161条、162条、170条、171条、172条、173条、174条、176条、177条、178条、181条、186条、187条;、192条、193条、194条、195条、196条、197条、198条、205条、206条、207条、208条、209条,总共24个条款;比例罚金制、倍数罚金制、倍比罚金制的规定也集中第三章,具体如:第140条、141条、142条、143条、144条、145条、146条、147条、148条、153条;、158条、159条、160条、175条、179条、180条、182条、191条、201条、202条、203条、204条,总共22个条款;其余没有在备注标明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的全部是无限额罚金制的条款,共有96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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