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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建议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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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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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建议稿(二)
一、将刑法第二十条修改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防卫。
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是犯罪。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免于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犯罪。”
(现在刑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修改部分:
1.第一款的“属于正当防卫”修改为“是防卫”,删除“不负刑事责任”。说明:
第一,刑法第二十条立法宗旨是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形下的防卫权,是人的防卫权在刑
事立法上的体现。
第二,在确定防卫权的基础上,然后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2.增加一款:“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是犯罪。”作为第二款。说明:
第一,将正当防卫从第一款的防卫权中独立出来,给予肯定的评价,直接界定为“不是犯罪”。
第二,按照现有表述“不负刑事责任”,说明正当防卫是犯罪行为。因为只有犯罪行为才涉及到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
3.将第二款“正当”和“但是”删除,将“应当负刑事责任”改为“构成犯罪的”,作为第三款。说明:
第一,既然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说明防卫已经过当,而不是正当。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第二,首先对防卫过当进行评价,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在规定量刑原则。
4.删除原第三款中“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修改为“不是犯罪”,作为第四款。说明:
第一,既然刑法规定无限防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建议稿(二)
一、将刑法第二十条修改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防卫。
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是犯罪。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免于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犯罪。”
(现在刑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修改部分:
1.第一款的“属于正当防卫”修改为“是防卫”,删除“不负刑事责任”。说明:
第一,刑法第二十条立法宗旨是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形下的防卫权,是人的防卫权在刑
事立法上的体现。
第二,在确定防卫权的基础上,然后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2.增加一款:“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是犯罪。”作为第二款。说明:
第一,将正当防卫从第一款的防卫权中独立出来,给予肯定的评价,直接界定为“不是犯罪”。
第二,按照现有表述“不负刑事责任”,说明正当防卫是犯罪行为。因为只有犯罪行为才涉及到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
3.将第二款“正当”和“但是”删除,将“应当负刑事责任”改为“构成犯罪的”,作为第三款。说明:
第一,既然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说明防卫已经过当,而不是正当。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第二,首先对防卫过当进行评价,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在规定量刑原则。
4.删除原第三款中“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修改为“不是犯罪”,作为第四款。说明:
第一,既然刑法规定无限防卫权那么就不能对行使法律赋予权利的行为进行否定的评价,将这种行为界定为犯罪。
第二,直接规定为“不是犯罪”,更符合刑法的结构逻辑。
二、将刑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或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不是犯罪。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现在刑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修改部分:
1.将第一款“不负刑事责任”改为“是紧急避险”。
2.增加“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或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不是犯罪。”作为第二款。
3.将原第二款“应当负刑事责任”改为“构成犯罪的”,删除“但是”,作为第三款。
说明:(理由类似于对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修订)。
叶星林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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