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乘人掉车之机拿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9 09:20
人浏览

  乘人掉车之机拿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李崇军

  [案情]

  2004年3月7日上午,魏A从吉水县城搭乘公共汽车往南昌市,坐在最后一排座位上。当汽车行驶到新干县附近时,驾驶员停车加油。坐在魏A旁边的乘客毛A将随身携带的一只塑料袋(内有用报纸包住的一捆钱共20000元及一件上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下车方便与购买食物。当客车加油完毕,驾驶员未清点旅客是否都已上车,即启动车辆继续行驶,毛A因此掉车。此时,魏A发现毛A未上车,便将毛放在座位上的塑料袋取过来,见袋内有一捆钱,便偷偷地拿出钱来,藏在自己的衣袋里。毛A掉车后,急忙拦截“的士”追赶十余分钟赶上客车,上车后发现那捆钱不见了,便询问周围旅客是否有人拿了。见无人出声,毛A便叫驾驶员返回将车开往新干县公安局,由公安人员处理。这时魏A出来阻挠,讲自己到南昌有急事,如果耽误了谁也负担不起,不同意将车开往新干县城。驾驶员不理,径直将车开往新干县公安局。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魏A承认拿了毛A的钱,并当场交出。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魏A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魏A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乘客毛A的一时疏忽而掉车,对其放在座位上装有20000元人民币的塑料袋已失去控制,这些财物属遗失物,魏A将其中的20000元捡起来意图占为己有,其行为仅属于民法上的恶意占有,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魏A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毛A放在座位上的财物不属于遗失物。所谓遗失物,是指由于持有者一时疏忽而脱离了自己和有关人员控制范围的财物。其特点是:持有人不知该物失落何方,自己也难以寻找。而本案中的毛A虽然因掉车而把财物遗留在自己的座位上,暂时脱离了自己的控制,但他对这些财物的存放地点是清楚的,并且立即另行搭车追赶寻找。同时这些财物暂时脱离了毛A的控制,但汽车驾驶员、售票员对其仍有控制、掌管的责任,实际上这些财物也仍在驾驶员、售票员的控制范围之内。因此,魏A取走的财物,与在无人控制的场所捡得遗失物是不同的。

  2、魏A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是盗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根据,因他人财物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不当得利人在获得利益之前乘人掉车之机拿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李另一种意见认为,魏A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