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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什么还需要刑事和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9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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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探索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了解决由犯罪引发的赔偿问题。于是,有一种质疑认为,我国立法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何必探索刑事和解这一新的解决方式呢?其实,刑事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存在许多不同,各自所发挥的作用也有很大差异,两者具有互补性,但无法相互替代。第一,两者目的不同。刑事和解的目的是缓解矛盾,抚慰被害心理,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修复被犯罪破坏的关系。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保护被害人获得赔偿及提高诉讼效率第二,两者适用前提不同。根据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情况看,适用刑事和解除了有案件范围有所限制外,还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并赔礼道歉。而附带民事诉讼并无此要求。第三,是否平等自愿不同。第四,适用阶段不同。刑事和解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而严格意义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则是在审判阶段进行的。第五,方式与内容不同。刑事和解除了赔偿以外,还有其他替代方式,如劳务补偿、公益活动等,赔偿也不限于物质损失。而附带民事诉讼则采取经济赔偿的方式,且只限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

  与附带民事诉讼相比,刑事和解更具有多元化价值。实践表明,刑事和解在以下方面明显优于附带民事诉讼:(1)保证被害人获得更为及时、充分的赔偿。刑事和解可以在诉讼开始后任何阶段进行,在保证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方面更具有优势,这一点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此外,在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实际履行率普遍较低,是不争的事实。而对于符合条件而又和解成功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通常会积极赔偿,刑事和解赔偿履行率普遍较高。(2)通过倾诉、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礼道歉,被害人心理更能得到抚慰,且由于以和解方式处理案件,使被害人更具有安全感;(3)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4)有利于化解矛盾,修复当事人关系。鉴于以上,附带民事诉讼不能替代刑事和解。当然,附带民事诉讼也有其自身价值,尤其是在不适宜和解的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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