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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9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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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对适用缓刑的条件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其条件之一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虽然较之原法条更加具体,但仍然比较原则,如何把握该条件的精神实质,从而达到准确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从理解和适用两个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如何界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从刑罚的预防功能方面把握。如果某一区域在某一时段,某种犯罪行为比较猖獗时,那么在适用缓刑时就要慎重(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除外),从而达到教育、引导、威慑、预防的作用,避免因适用缓刑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二是从犯罪分子本人及家庭情况方面把握。要综合了解犯罪分子的道德品质、生活习惯、兴趣爱好,是否属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该犯罪分子的家庭情况等相关情况。三是从社区居民的反映方面把握。要广泛听取社区居民对某一犯罪分子平时的品行、一贯表现、在居民中的表现等方面的评价,从而界定适用缓刑是否会给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二、完善“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适用机制

  一是建立判前风险评估机制。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确规定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因此,建立宣告缓刑前风险评估机制十分必要。在宣告缓刑之前,法院应委托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对罪犯本人的品行、家庭情况、监管条件,特别是社区居民的反映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适当扩大调查范围,力争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全面、准确,防止以偏概全,最后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作为适用缓刑的依据。必要时,法官可直接到社区掌握相关情况,以便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二是建立缓刑听证制度。考虑到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是对广大社区居民而言的,因此,应将决定缓刑的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才能使缓刑在宣告之后更容易得到各方面的遵守、执行、协助和监督。具体参加人员可包括公诉人、所在社区的辖区派出所民警、社区矫正组织成员、被告人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社区组织代表、社区居民代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通过听证,由合议庭评议,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后确定是否可以宣告缓刑。(作者单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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