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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罪定罪立案金额的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8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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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人有一些随手偷拿别人东西的习惯,可能他们小偷小摸习惯了,但是,在刑法上,当盗窃的数额较大时,就会构成盗窃罪。因此,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将关于“偷盗罪定罪立案金额的标准”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偷盗罪定罪立案金额的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判处无期徒刑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累犯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

  (7)盗窃数额达到十五万元的;

  (8)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盗窃犯罪量刑细则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十二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两千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两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三、盗窃故意问题研究

  盗窃罪的故意内容包括:明知自己秘密窃取行为会引起他人失去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具体加以分析,盗窃罪的故意内容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的内容。

  根据罪过的一般理论,认识要素是指对于构成犯罪所必备的构成要件所具有的认识。一般说来,盗窃犯主观上所应具有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1、对犯罪对象属性的认识

  犯罪人对犯罪对象属性的认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明知其盗窃的公私财物具有经济价值,如果犯罪人不认为犯罪对象具有经济价值,而是误认为是不具有经济价值的废弃物而取走的,不构成盗窃罪;二是必须认识到犯罪对象不具有法定排除性,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对象。此种认识关系到盗窃行为是否直接指向法律所特别保护的其他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因而决定着盗窃罪与以盗窃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之间的差别。例如,如果行为人明确认识到其所盗窃的是法律所特别管制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则由其主观方面决定了其盗窃行为应当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当以盗窃罪定性处罚。

  2、对他人占有状态的认识

  犯罪人必须明确认识到犯罪对象正处于他人的控制之下。对于他人控制的认识包括认识到处于他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和处于他人的可能控制之下两种情况。因此,如果误认财物系他人抛弃或遗弃之物而占有的,主观上就缺乏侵犯他人所有权的故意。应当注意到的是,对犯罪对象处于他人的占有状态之下的认识,只是一种概然性认识,而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的占有是合法的占有还是非法的占有。

  3、明知犯罪对象的价值在较大或巨大以上

  行为人必须明知其所针对的犯罪对象即公私财物价值在较大或巨大以上,即明确自己盗窃此类物品必然构成盗窃罪。

  意志因素是实现意识因素的心理能力,包括意志态度和意志努力两方面。盗窃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希望并追求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行为人决意实施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以追求非法获利这一犯罪目的为前提的。犯罪目的是希望的归宿,希望紧随目的的追求,尽管两者在层次上有一定的差异,但都是盗窃罪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一不可。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今天关于“偷盗罪定罪立案金额的标准”这一问题的全部介绍。首先,小编介绍的是偷盗罪定罪立案金额的标准,然后,小编又介绍了盗窃犯罪量刑细则。最后,小编还向大家介绍了盗窃故意问题研究。感谢您的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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