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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9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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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对犯罪是有处罚的,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是犯罪了,违反了法律规定,一经举报或发现,都会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单位犯罪也是如此,那么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解答疑惑。

  一、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 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处罚原则

  1、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2、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4、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三、单位犯罪处罚的方式

  从各国刑法理论、立法体例和司法实践的运作来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主要有三种:

  1、单罚制。即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只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或只处罚单位。单罚制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1)只处罚单位的自然人而对单位本身不予追究。这种对单位犯罪的惩罚被称为代罚制。适用代罚制的主旨是想通过对单位自然人的适用刑罚来达到制止和预防单位犯罪的目的。代罚制是不承认单位具有犯罪能力而在客观上又存在着控制单位犯罪的实际需要的情况在刑事政策上所体现的一种调和。在代罚制下,因为单位自身并未受到任何制裁,它有可能通过提供各种救济方式使受罚的自然人得到补偿。其不利方面是明显的。

  (2)只处罚单位组织自身而不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这种体制被称为转嫁制,其理论根据导源于古老的侵权行为赔偿法中的”仆人有过,主人负责“的转嫁罪责说。它肯定单位犯罪的存在,比较重视单位整体的作用和功能,想通过惩罚单位本身来提高其对社会的责任感和道义感,以维护社会正义,建立起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秩序和伦理观念。

  单罚制在惩罚单位犯罪方面表现了它的积极作用,但其消极方面也不容忽视:

  第一,责任的不公平性。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组织犯罪,是单位组织自身与自然人犯罪行为相结合的产物,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离,否则便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单罚制的存在客观上导致了犯罪主体与受刑主体的分离,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体现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公平性。

  第二,弱化了刑罚的威慑效力。”刑罚不外是社会对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的刑罚,如果不能罚当其罪必然会损害其声誉,导致其威慑力下降,其结果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单位组织通过牺牲其自然人成员的办法来达到犯罪目的,或者因只惩罚单位自身而使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逃脱了法律制裁,其负面影响较大。

  2、两罚制。两罚制又称双罚制。这是鉴于单罚制的缺陷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处罚单位犯罪的体制。

  其具体内容是,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既对单位自身进行处罚又对其内部的自然人成员进行处罚。它克服了单罚制的一些弊端,为不少国家立法所采纳,成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惩罚单位犯罪的体制。如1954年《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五章第二条规定:”法人代表或法人和个人的代理人雇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有关该法人或个人的业务上实施了前条的违法行为时,除了应当处罚行为人之外,对该法人或个人也应处同条所规定的罚金刑。“1962年美国《模范刑法典》在《责任的一般原理》一章中专门规定了”法人非法人团体及其代表人的责任“的条款,对认定有罪的法人处以罚金,同时对直接责任者科处相应的刑罚。

  两罚制的主要优点在于:第一,比较科学合理。单位作为一个由人、物等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具有整体性特点。两罚制使单位自身及其内部人员同时承担因实施危害行为而由刑事法律强加的于其不利的后果,以促其收敛改过,循法自律。第二,两罚制是对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普遍适用的”法人责任原则“的遵循,具有其自身的法律渊源,体现了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

  3、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是基于单位无意识能力同时又无可置疑地对社会存在破坏性的考虑,以刑罚二元论为结构,对单位犯罪进行控制的一种法律措施。如法国的修改刑法案第89条就承认了”停止法人活动或解散法人的保安处分。还有一些国家如日本等,也通过特别法的规定,承认了解散法人禁止营业一定权能的剥夺警察监视等保安处分规制。反映了对单位犯罪进行处罚的新的立法趋势。

  人都有可能犯罪,我国的刑法还是相对比较完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及相关原则,也提到了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及单位犯罪的特征,希望我们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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